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怎么完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8-06-11
摘要: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以来,税法规定的税率优惠已经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本文结合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在大连市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析税率优惠带来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以减计收入替代税率优惠等具体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现状 我国现

大连市国税局课题组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以来,税法规定的税率优惠已经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本文结合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在大连市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析税率优惠带来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以“减计收入”替代税率优惠等具体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相关内容,还分布在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中。税率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设置的一定条件,即可自行享受的优惠政策,简称条件类,主要是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税率优惠。另一类是企业需要事先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特定资格,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简称认定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重点动漫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等。

  从2016年度大连市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享受各项优惠的数据来看,不论是户数还是金额都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但受惠面仍然不大。大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119890户,小微企业共计95795户,其中26650户享受了15%税率优惠,占全市小微企业的27.8%,占全市企业的22.2%。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77户,共200户享受了15%税率优惠,占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41.9%。经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23户,共68户享受了15%税率优惠,占已认定技术先进型企业的55.3%。重点软件企业2户,减免企业所得税2900万元。享受动漫企业优惠0户。

激励对象不够精准,降低政策效应

  税率优惠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激励对象不太精准。

  表现之一:认定类优惠激励了认定企业的非鼓励项目,却将非认定企业的鼓励项目排除在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如果企业取得了高新技术资格,那么占企业总收入0~40%的非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同样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但是,对于未经认定的企业来说,即便其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9%,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只能是25%,比高新技术企业高了10个百分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也有类似的比例要求。

  表现之二:若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即便其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如前所述,大连市国税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享受面41.9%,先进服务型企业优惠享受面为55.3%,小微企业优惠享受面为27.8%。其余未能享受优惠的企业,大多是因为年度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

  表现之三:优惠导向与政策初衷有所偏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优惠为例,在计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收入时,并不区分高中低端外包业务,没有充分体现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对高端外包企业的激励不充分。

  税率优惠有着先天不足,一方面,税率优惠的对象是企业整体的经营成果,因此无法区分不同的项目所得;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事后奖励,税率优惠只对结果激励,没有结果就无法享受激励。认定标准的设计也存在缺陷,指标未能很好体现产业政策和宏观导向;各种比例的设定也缺少充分依据。

覆盖领域叠加,浪费政策资源

  认定类的优惠有很多共同的基因,造成实践中很多企业既是软件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既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这实际上是对政策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造成困扰。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政策间差异性不明显。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鼓励技术进步、扶持中小企业和改进社会民生等多重政策目标,为实现各个目标都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政出同门、指标近似也是原因之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源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动漫企业优惠源于软件企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指标则大量重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都要求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研发人员比例、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比例、相关产品收入比例都有近似的指标。很多软件行业、信息产业的企业取得多种资格认定并没有明显的障碍。

优惠条件复杂,推高优惠成本

  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有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愿享受优惠,因为害怕自己判断失误而带来补税风险;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必须享受优惠,但是在申请过程中投入巨大。应享受优惠而不享受,或者为享受优惠而代价重大,都是纳税人付出的成本。造成税收优惠成本偏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小微标准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标准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口径不统一,使很多熟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纳税人对小微优惠望而却步。

  二是认定资格成本高。享受认定类优惠的前提是,经过认定取得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为例,首先,企业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其次,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即使顺利取得资格,每三年需要复审一次,如果当年指标不达标也无法享受优惠。所以,最终能够享受到该类优惠的企业,负担也较重。

  企业热衷筹划,增加税收风险分析大连市国税局2014年~2016年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布情况,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更多的盈利企业集中在小微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以下。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以执行10%的优惠税率,这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10万元的纳税人占当年盈利企业的8.7%,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年度;而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20万元的纳税人占当年盈利企业的5.5%,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年度。2015年、2016年,小微标准连续调整,企业盈利金额的分布依旧出现了相似的特征,只是临界区间向上推移。数据显示,部分纳税人可能存在着人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嫌疑。

  类似的现象也发生在享受认定类优惠的纳税人身上。不少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其收入指标、研究开发费用指标虽然达到了标准,但是却非常接近底线。

  小微企业优惠存在临界点税负差问题和认定类优惠存在认定比例临界点问题,假如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实施税收筹划以享受优惠政策,既破坏税法的严肃性,也将加大纳税人的税收风险。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这么改

  一是统一小微企业口径。建议除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他指标采用各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普遍大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可以实际放宽认定标准,进一步改善大众创业的税收环境。

  二是降低小微企业的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微企业的法定税率为20%。现阶段,主要依靠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政策降低实际税率,但是属于有执行期限的临时性优惠政策,政策预期性较差。为使优惠更稳定,建议将10%的优惠税率在税法中固定下来。

  三是配备间接优惠政策。税率优惠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减免,是一种对结果的优惠,属于事后的利益让渡。它与企业前期的投资活动相关性较小,在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上存在局限性。而间接优惠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以大连的数据为例,仅1/4的小微企业实际享受到了税率优惠,而更多创业中的小微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更需要阳光雨露,所以还应该制定配套的间接优惠政策以扩大优惠面。例如,制定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小微企业在投资后的1年~2年内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较高比例的折旧;适当放宽小微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允许其职工教育经费、小微企业融资费用、广告费用据实在税前扣除;适当延长小微企业向后弥补亏损的期限等。

认定类税率优惠这么改

  建议取消认定类税率优惠,代之以间接优惠政策。现有政策手段中,针对鼓励类项目进行减免税的政策可以做替代方案。以项目而不是以企业为优惠对象,可以避免复杂的整体认定过程,节约征纳成本、缩减筹划空间,使优惠目标更精准、优惠覆盖面更广泛,一举多得解决认定类税率优惠政策的多个顽疾。

  针对项目减免税的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对项目所得减免,二是减计收入。这两种政策相比较,针对项目所得减免虽然更公平,但是要求纳税人对项目单独核算、提供复杂的申报资料,同时增加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难度,对征纳双方来说负担都很重。因此,建议使用操作性更强的减计收入政策。

  设计思路:

  ​一是以保持原有优惠力度不变测算减计收入幅度。

  税率优惠变成减计收入以后,对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不能减小,以此为目标测算减计收入的幅度。以2016年大连市国税局管辖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据为例进行测算,原15%优惠税率政策下,200户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6亿元,应纳税额为7.4亿元,当年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的金额为593.9亿元。计算一个减计收入的幅度,使减计收入后企业的应纳税额保持不变。在本案例条件下,按照3.51%的幅度减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原15%低税率的减免税额是相同的。

  保持原税负水平下测算的减计收入比例,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再提高,则减免的税额增加,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下降;反之,则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上升,从而有效实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正向激励作用。

  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亏损时,减计收入政策仍然可以使用。减计收入后亏损加大,抵消其他产品的盈利,或加大以后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解决了亏损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的问题,扩大了优惠面。

  二是以简单方便为原则对合同进行管理。

  程序上以便于纳税人操作和易于税务机关管理为原则,企业首先到技术部门进行登记减计收入的合同,由技术部门对合同内容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进行确认。企业将经登记确认的合同留存备查,即可在申报时自行享受优惠。以合同为核心的管理流程,技术部门关注焦点集中在合同本身所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税务部门关注焦点集中在收入确认上。判断标准简洁明了,责任部门清晰,更容易操作和节约成本。

  三是梳理原有政策并入目录统一管理。

  鉴于现有的几种认定类税率优惠有很高的相似度,建议将其都整合进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统一管理,避免重复交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定期更新,可以保证优惠政策对象的精准性。

  四是差异化确定不同领域的减计收入幅度。

  建议针对不同的领域,分别确定减计收入的幅度,以差异化的减计收入幅度体现对各产业的不同支持力度。例如,高端外包业务减计收入幅度大于一般外包业务,重点软件产品收入的减计幅度大于一般软件产品等。这样对高技术含量产业的激励作用更明显,导向性更强。未来可引入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目前,由于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的存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实际税率在临界点产生了巨大的差距,纳税人热衷于进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如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则会很大程度上缓和临界点的税率差。超额累进税率虽然计算上比较复杂,但是税收负担较为合理。韩国、日本等国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小企业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公司税(法人税),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以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加以应用。

  另外,美国的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了少数大企业,对大企业实行贵宾优惠税率。税收的本质,一方面是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并提供普遍性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则是纳税人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税大户相当于大批量采购公共服务,应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我国在设计超额累进税率时,也可以在顶端的税率设计上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在财政负担能力范围内,考虑进一步扩大优惠面,建议设计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超额累进税率的各档级距和税率可以进行调整。

  课题组组长:徐成义

  课题组成员:沈阳、王云华、韩琳

  执笔人:韩琳、王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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