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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2月17日 |
苏国税函[2007]444号 |
一、税务登记的变更 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对其2007年底存货、留抵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帐。清理结果,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统一归并到江苏中烟工业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税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
一、税务登记的变更 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对其2007年底存货、留抵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帐。清理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统一归并到江苏中烟工业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税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
二、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工业公司需要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使用发票。 2、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2007年12月底未开具的各类空白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并分别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取消或注销其领购发票和开具发票资格,同时收回企业开票金税卡和IC卡。 |
二、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工业公司需要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使用发票。 2、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2007年12月底未开具的各类空白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并分别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取消或注销其领购发票和开具发票资格,同时收回企业开票金税卡和IC卡。 |
三、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分配 4、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须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反馈给总机构。 |
三、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分配 4、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须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反馈给总机构。 |
四、日常管理 3、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提高对江苏中烟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和缴纳的管理水平。 |
四、日常管理 2、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提高对江苏中烟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和缴纳的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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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四条第2项、第4项删除,原第四条第3项、第5项顺延为第四条2至3项。 |
2 |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2009年9月3日 |
苏地税发[2009]72号 |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 |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各类附表 |
删除附件。 |
3 |
关于发布《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1年12月31日 |
苏地税规[2011]16号 |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 |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 |
“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 “税务机关” |
第三十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江苏保监局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处理保险机构违反代收代缴规定的情况,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江苏保监局。 |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应主动与江苏保监局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处理保险机构违反代收代缴规定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江苏保监局。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25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三、根据省国税局前期测算及全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布适用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附件1)。今后省国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
三、根据省税务局前期测算及全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布适用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附件1)。今后省税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派两名或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5)。同时组织货劳、法规、征管、监察等部门成立核定小组,于完成实地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级国税机关。 3、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对同类行业扣除标准差异较大的纳税人应重点核实,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复审的资料上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复审未通过的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 4、省国税局设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监察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部门组成),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最终审核评定,并于审核评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结果。 |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2、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5),同时组织货劳、法规、征管、监察等部门成立核定小组,于完成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级税务机关。 3、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对同类行业扣除标准差异较大的纳税人应重点核实,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复审的资料上报省税务局,复审未通过的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 4、省税务局设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监察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部门组成),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最终审核评定,并于审核评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结果。 |
十、各地对于《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
十、各地对于《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税务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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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四条第三款删除,原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顺延为第三款、第四款。 |
5 |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2012月12月31日 |
苏地税规[2012]3号 |
附件: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税务事项决定书 |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2.涉税事项申请单 3.税务事项决定书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争议处理办法,并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
第十条 各省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争议处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 |
附件1:涉税事项申请单 |
附件2.涉税事项申请单 |
附件2:税务事项决定书 |
附件3.税务事项决定书 |
6 |
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
2013年5月31日 |
苏地税规[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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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删除,原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顺延为一至四条 |
五、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
二、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
九、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四、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7 |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4年4月3日 |
苏地税规[2014]6号 |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
四、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
四、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
8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5年3月17号 |
苏地税规[2015]3号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
9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
2015年4月29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
全文中“网上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的内容 |
分别修改为 “江苏省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 |
1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5年11月26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 “税务机关” |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
1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的公告 |
2015年12月25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国税涉税信息系统服务质量,坚决禁止软件服务商“搭桥”向纳税人收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提升涉税信息系统服务质量,坚决禁止软件服务商“搭桥”向纳税人收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自2006年提供免费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供全省出口企业下载使用以来又一便民举措。免费开放接口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继续提供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原下载网站地址(页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下载中心-软件下载,具体地址是:http://www.jsgs.gov.cn/col/col25/ index.html)不变,各出口企业可自行下载使用,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 |
一、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自2006年提供免费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供全省出口企业下载使用以来又一便民举措。免费开放接口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继续提供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各出口企业可自行下载使用,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 |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指企业端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系统与税务端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对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接口样例文件(以下简称接口文档,详见附件),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须遵循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以便主管国税部门准确、及时受理相关的申报数据。 |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指企业端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系统与税务端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编制了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接口样例文件(以下简称接口文档,详见附件),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须遵循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准确、及时受理相关的申报数据。 |
三、各出口企业在使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过程中,可以拨打江苏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免费咨询相关涉税业务、系统功能疑问等。 |
三、各出口企业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过程中,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免费咨询相关涉税业务、系统功能疑问等。 |
1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25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江苏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13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6年8月11日 |
苏地税规[2016]4号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