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事杂谈 作者:陈旭 人气: 时间:2019-03-29
摘要:3月2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月2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近日,笔者接到诸多纳税人和粉丝提问,在企业实行加计抵减之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 会计处理原则分析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企业核算增值税一般流程。企业取得进项税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销售商品时,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企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并在次月最终缴纳。

  根据财会[2017]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此次政策规定的抵减应纳税额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但不属于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对价的补价,故不能作为企业收入进行核算,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予以规范

  同时,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同时,考虑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故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采用与税控优惠一致性的处理,计入此科目为宜。

  2 一般应用举例

  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

  贷:其他收益  0.06

  固定资产-办公楼  0.9

  同时,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贷:银行存款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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