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71号 1999-11-15 税屋提示——依据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我国国际招标采购管理,保证国内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曾联合发出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778号)。 鉴于目前国家对在国际招标采购中中标的国内产品,全部和部分退还增值税,为了规范我国的招标活动,现对国际招标采购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属在国际招标中,投标商用国内产品进行投标,在投标书中只列产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不应包含国家将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二、国内产品中标后,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产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不承担国家将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199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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