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5]50号 1995-02-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京财预[1995]3号《关于中央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财政体制的文件都明确法规,中央企业所得税为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企业在地方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仍属于中央企业,其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并未改变,其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中央预算收入。我部[94]财预字第347号《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只是对现行财政体制的解释,并不是将地方预算收入上划中央,因此不存在调增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的问题。 二、过去,一些地方将中央部门在地方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缴入地方财政,这属于未能正确理解、执行国务院有关财政体制文件法规的行为,应予纠正。今后,各地必须严格按[94]财预字第347号文件的法规执行,将中央企业在地方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如数上缴中央国库。 三、我部[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和[91]财预字第135号《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法规的通知》,是在当时情况下,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未有新法规之前,各地仍应按这三个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财政部 1995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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