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27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29
摘要: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7号          2020-06-29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鲁政办字[2020]77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二、符合条件的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前出台的关于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