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3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新审判E管理平台构建监督管理新机制 为健全完善“全程监管、全程留痕”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2019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审判E管理平台,实现对“发改再”案件、长期未结案件和“四类案件”的精细化、可视化监管。 一、强化上下互动,创新质量监管模式 自主研发“发改再”案件监管平台,将改判发回案件自动纳入平台进行监管,强化上下互动,实现两审法官双向意见反馈;针对原审法官明确提出异议的改发案件,随机抽取办案业务专家开展线上评析,健全案件质量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平台启用至今,已累计对821件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开展监管和评析,268名专家法官参与在线评析,向原审、二审/再审、评析法官自动推送监管消息2600余条,在线评析原审法官提出异议案件126件。 一是注重上下交流。案件评查过程中,引入原审法官异议和二审(再审)法官意见反馈机制,鼓励上下级法院针对改发案件加强沟通交流。改判发回案件结案后系统自动向原审法官推送消息,原审法官提出异议的由二审(再审)法官在线反馈意见,搭建线上沟通交流渠道和多方研讨互动平台。 二是开展交互式评析。针对下级法院对改发结论明确提出异议的案件,挑选全省法院业务专家组成评析专家库,在平台上对该类案件进行交互式评析。按审判业务类别跨域抽取专家成立线上评析小组,保证了评析工作的顺利运行和评析结果的公信力。筛选经线上评析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交由省法院评查委员会进行重点评查。 三是案件评析在线化。深度应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成果,随机将评析案件分配给评析小组并回避原承办地区法官,每一个评析案件生成一个评析案号并与三位评析法官关联,实现了评析法官在线调阅卷宗、发表评析意见。设置工作讨论组支持评析法官之间线上群聊、异步参加评析,解决了传统案件评查模式下纸质卷宗调阅不便、评查专家需同一时空集中的问题。 二、强化跟踪督办,压实长期未结责任 全面运用长期未结案件监管平台,自动监管全省法院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科学设定监管流程,强化跟踪督办,形成三级法院审管部门抓调度、承办法官抓落实的督办体系。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线督办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4732件,在全国法院2019年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通报中,江西省长期未结案件数量仅6件,在全国法院处于低位。一是案件数据自动关联。与审判执行办案平台自动关联,定时抽取案件信息形成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数据库,运用可视化技术展示辖区和本院长期未结案件动态,实现对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二是督办消息实时触发。借助平台固化监管规则,案件符合相应情形时自动触发监管流程,实现了督办操作实时触发、承办法官在线提交结案计划、院庭长及审判管理部门动态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和案件监管工作的效率。三是案件成因科学研判。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长期未结案件形成及清理态势进行多维度呈现,依托平台定期分析研究长期未结案件成因,服务审判管理决策,防范化解司法风险,探索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的方式方法。 三、强化智能识别,落实全程留痕监管 全面启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强化在线监管,落实院长庭长监管新要求,对全省法院1357件“四类案件”进行在线标记和全程监管。一是智能化甄别。运用智能化语义分析技术,在立案阶段读取案件信息并做出甄别,对经系统判定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案件向立案法官推送风险提示和标注建议,实现对“四类案件”的智能识别,支持信访、监察、宣传等部门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协助审判组织更方便的识别、查找和确认四类案件,畅通案件入口关。二是全流程监管。在案件办理阶段,承办法官可随时对案件进行标记,院庭长也可视情形依法启动案件监管程序,将四类案件监管流程设定为案件报结的前置程序,把住结案出口关,形成了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四类案件监管闭环,督促院庭长、审判组织规范有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全过程留痕。完善监管方式,实时记录“四类案件”的发现、启动程序、监管流程、监管措施,将院庭长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方式加强监督情况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增强司法办案和案件监管透明度,实现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追溯,确保院庭长依法有序合理监督。 四、强化平台应用,转化线上监管成果 强化管理配套,充分发挥审判E管理系列平台的监管成效,实现审判管理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监管举措落地见效。一是宏观与微观结合。一方面对监管平台的案件数据进行定期分析,从辖区法院、业务条线、时间周期等多维度动态展示案件办理和监管宏观态势,增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另一方面对平台上捕捉到的异常个案开展“解剖麻雀”,及时核查事实,分析问题成因,以问题导向推动精准监管,实现宏观把握与个案监督相结合。二是线上与线下一体。转化线上监管平台成果,线上与线下合力推进案件监管。该院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围绕发改再案件质量监管,对经线上评析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重点评查。标注对法律适用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由省高院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讨论研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出台意见指导类案办理,进一步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三是建设与应用并重。根据一线法官意见建议,不断健全完善审判E管理平台,确保平台管用、好用;加大对平台的应用推广力度,常态化组织系统应用操作培训,对平台应用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确保广大法官会用愿用,最大化发挥出平台的应用成效。 改革案例第136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创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模式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近年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聚焦“管理集约化”“审执高效化”“司法规范化”,积极探索实行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该院被山东省委政法委确定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点”,全年结案15663件,同比上升21.3%,结案率达92.8%。 一、理顺“三个关系”,实现管理集约化 一是理顺外包服务关系,统筹事务运转。该院42名原聘用人员与法院脱钩,由专业法务服务公司负责进行培训、考核及事务分配与评估;外包方内设3个辅助组共14个岗位进行集中统一办公,审前组负责导诉与咨询事务,指导当事人立案、录入案件信息,接听、答复12368热线咨询;审判组与执行组分别负责审执案件的排期、送达、卷宗流转与扫描归档等。 二是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增进团队协作。外包模式下,解决了原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不稳、管理分散、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难题,内部协作更加紧密有序;法官与法官助理通过双向选择,形成职责分工明确的“一审一助”团队,法官专注于案件“审、判、写”,法官助理负责判决外其他文书的制作与事务管理,团队战斗力显著增强。今年以来,该院结案1384件,结案率为39.7%,同比增长11个百分点。 三是理顺内外衔接关系,顺畅案件流转。审前组与立案庭合署办公,外包导诉分流后经法官审核立案,由外包岗录入信息、形成卷宗,转交审判(执行)组。审判(执行)组对接审执团队,由后者甄别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外包人均据此分别进行排期、制作应诉文书与送达工作,法官根据排期与送达情况予以调解、审理、裁决;执行员制定执行方案,外包岗根据方案开展通用文书草拟、拍卖辅助、节点提示等工作,案款由执行员负责发放确认。案件报结后,外包方收回卷宗,统一整理并扫描归档。 二、着眼“三个创新”,提升审执高效化 一是规范与灵活并重,确保排期有序性。明确排期规则,速裁案件实行优先排期,确保立案后7日内开庭审理;直接送达成功、调解可能性大的派出法庭案件,可重叠排期,由法官灵活调整。借助审判法庭资源管理系统,外包岗于线上统一确定开庭时间、地点,解决了法官自主排期的任意性与冲突性;排期信息发送至法官手机客户端,可随时查看日程、提醒工作安排。外包排期可于立案后2至3小时内完成,审判庭日利用率超过90%。 二是分层与智能并行,提高送达成功率。外包岗先行查询被告是否有其他涉诉案件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并附卷,后进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分层送达工作。与市区律所协商,明确其代理的案件均通过律所电邮或微信账号进行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方面,研发智慧送达系统,对所有送达方式进行节点管控、全程记录,并与EMS对接,对无人收取的邮件经“张贴通知+定位拍照”上传系统,确保送达效力。目前,送达成功率由原来42%提升至88.2%。 三是新收与旧存同步,提升归档加速度。案卷相关事宜完全由外包方集中托管、按序推进,在确保新审结案件30日内完成归档的基础上,逐步消化外包前未归档案卷存量。同时,引入卷宗流转系统,实现全程留痕、随时倒查,确保卷宗衔接顺畅安全。立案时,系统生成唯一可识别二维码,粘贴于卷宗首页,卷宗在各环节流转时,经办人员须扫描二维码进行签收确认;结案后,由外包卷宗岗统一接收、清点卷宗材料,完成装订与归档。 三、落实“三个机制”,推进司法规范化 一是以标准化促外包业务提升。严格审查外包服务公司的专业资质,签订合同明确各类外包事务达标准则,确保服务质量;约定外包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明晰违约责任,严防泄密风险。对辅助事务节点进行拆分、实行流水线作业,工作内容碎片化使不同岗位相互独立,外包人员无法知悉案件全貌,降低其知悉审判秘密的可能;通过信息系统记录案件流转、外包办公地点安装24小时无死角监控设备等举措,确保责任可及时、准确倒追。 二是以跟案制促质量监管到位。设置跟案岗(审判组12人,执行组10人),每人与3至5名法官、执行员对接,就案件排期、财产查控、案款发放等节点进行跟进提醒。根据时限要求,审判跟案岗对开庭后未能按时报结的案件,提示审判团队进行二次排期;执行跟案岗对足额扣划案件未能按时限结案、拍卖时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等情况,及时发出提醒。审管办与执行指挥中心分别与其对接,统一通报督办,院长及分管院长及时调度敦促,形成“监管闭环”。 三是以第三方参与压缩司法寻租空间。司法辅助事务由第三方全程、全面参与,可进一步减少诉讼咨询、庭审排期、文书送达等环节当事人与法官的直接接触,产生“间接隔离”的作用,在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今年以来,该院无一人出现违法违纪情况,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99.8%,居山东省基层法院前列。 改革案例第137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化规范管理提升保障水平探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新模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打造专业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为目标,坚持“因岗录人、创新管理、加强培养、全面保障”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创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优化提升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初步构建起“一个体系、三个机制、两个标准”的人员管理机制。自2016年起,该院共分批招聘90名优秀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到审执一线和综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结构大幅优化,队伍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一、建立“一个体系”,拓宽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发展空间 该院探索建立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管理体系,研究制定《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岗位定级暂行办法》,将书记员岗位级别设置为三级九等,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在同一岗位等级内,由低到高分设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次。初级书记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期晋升,中高级书记员比例实行定额制管理。其中,中级比例不超过书记员总数的60%,高级书记员比例不超过书记员总数的20%,辅警等级晋升机制参照书记员执行,保障年轻干警充分的晋升发展空间。 二、健全“三个机制”,实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规范管理 一是优化人员岗位配置机制。坚持因岗录人、广纳良才。该院根据岗位空缺科学制定招录计划,规定书记员和辅警(退伍军人除外)必须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对法律类、计算机类、文秘类等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专业人员笔试时适当加分。坚持动态定岗、双向选择。实行人员岗位动态交流机制,首次定岗坚持人岗匹配、专业对口原则,综合考虑专业、工作履历进行适岗分配。经过一至两年岗位锻炼,后续岗位交流坚持司法辅助人员与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团队“双向选择”原则,既充分尊重司法辅助人员个人选择权,又将主审法官或审判团队转变为被选择方,倒逼员额法官和审判团队改进作风、提升质效。坚持定期交流、锤炼队伍。对同一职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聘用制书记员,进行交流轮岗,丰富年轻干警多岗位工作经历,提升队伍业务素养。 二是建立“分层管理、立体监督”的人事管理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协同管理。该院政治部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工作档案,承担编制岗位管理、干警岗位调整、工作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职能;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聘用制干警日常办案工作保障以及相关费用拨付;机关党委负责干警所在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日常管理;监察室负责对司法廉洁等方面管理与查处。强化用人部门具体落实。按照“谁使用、谁教育、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聘用制人员分配至各业务部门,组织关系随即转入,实现政务管理和党务管理“双同步”。用人部门负责人和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根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清单(试行)》中确定的书记员工作权责,对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管理考评,实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融合。坚持积极引导自我管理。尊重年轻干警的自主性,引导书记员根据业务类型组成业务技能自学小组,交流分享工作经验;督促实现个人提升,聘用制辅助人员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率达22%,客观题考试通过率达50%,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达到22%。 三是形成积极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考核管理。采取政治部、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等职能部门与用人部门、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共同考核的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全面性。考核工作具体分为试用期满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大类,实现多角度、全方位、公平公正的综合评价。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将聘用制辅助人员职级晋升、待遇提升与工作业绩挂钩,建立“重平时、重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试用期满依据拟聘干警试用期考核等次确定是否聘用;按照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相关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次;将年度考核结果与等级晋升挂钩,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方予以晋升等级,年度考核优秀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在确定中级、高级等次时给予优先晋升机会,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关联,有效实现考核的激励导向。 三、坚持“两个标准”,完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保障机制 坚持关注成长、关注培养、关注业绩,同等考核、同等生活、同等待遇原则,在职业培训教育方面,实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与在编干警同等标准;在薪酬待遇方面,坚持按高标准核定。一是强化岗位培训。制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方案》,打造专门培训平台,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将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纳入单位年度教育培训整体安排中,实现与在编干警“同学同训、一体培养”。二是落实福利待遇。完善聘用制辅助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高标准核定薪金待遇,书记员工资参照三门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就高核定,辅警工资参照书记员工资发放标准执行。核定后,书记员和辅警工资待遇比同级行政单位同类人员高40%;将聘用制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实现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完善聘用制辅助人员薪酬结构,在现有财政预算内逐步推进“文明奖+加班补贴”的奖金津贴制度改革,实现聘用制辅助人员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对困难干警及时给予生活关怀,提升个人归属感,鼓励干警积极发展兴趣爱好,全面展示个人风采。三年来,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留岗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32%的司法辅助人员受到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改革案例第13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 近年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等文件精神,以人案匹配度量化分析为重要依据,坚持法官员额向基层、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科学高效精细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大幅提升。 一、坚持“以案定额”,实现人案匹配 一是科学测算,合理分配法官员额。在员额分配上,实行省级统筹动态调整,不搞“一刀切”,在全省法院核定的员额总数内,以各地法院近三年来员额法官人均收结案数作为分配员额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地域等其他因素,对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进行分类测算,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如人案矛盾突出的长沙市两级法院案件数约占全省法院四分之一,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仅占全省法院十分之一。经省级调整后,长沙市员额法官配比超过编制总数的50%,如长沙县法院员额配比达60%,案件量相对较少的湘西等边远地区,法官员额配比仅为30%左右。 二是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法官员额。完善法官动态管理制度,高院每年对全省法院的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法官人均办案量等进行测算评估,以市(州)为单位,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各地区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收结案数进行捆绑测算后,对人均办案数与员额配比失衡地区法院进行微调。在今年开展的第三次员额法官遴选指标分配时,在全省法院内调整员额18名,实现了以市(州)为单位自主调配和全省员额在各地区之间调整的双轮驱动。 三是分类细化,健全员额退出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规定,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分类细化员额退出具体情形。对办案业绩考核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违纪违法、辞职退休等员额法官及时办理退额手续,员额制改革以来共有700余名员额法官退出,做到当退必退、应退尽退,切实发挥员额退出机制的约束威慑作用。 二、建立员额递补,实现及时补员 一是建立员额法官候补制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湖南法院实际,建立了员额法官候补制度。在员额法官遴选时,综合考虑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近期拟退休法官人数等因素,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候补人选。坚持省级统筹、退额候补、择优候补原则,科学测算分配候补员额。以各地法院近一年员额法官到龄退休数为候补分配重要依据,结合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合理确定各法院候补员额指标。综合遴选入围人选笔试成绩、工作业绩、学历、年龄等,进行择优候补,对笔试成绩较好且法院遴选入围差额人数较多的法院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各法院人均收案数、到龄退休人数、遴选入围人数等因素进行科学统筹,合理确定候补指标。为确保候补人选业务素质,对笔试成绩分别排名在省级、中级、基层法院后15%的遴选对象不予候补。 二是规范员额候补程序。各地法院党组综合考虑候补人选的考试考核成绩、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政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研究候补人选和递补顺序,逐级呈报省法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在下一次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出现员额空缺时,由所在法院按照递补顺序对候补人选进行考核,征求廉政意见。经所在法院党组同意后逐级呈报省法院党组审批,并报省遴选委员会备案后,递补为员额法官。在下次遴选之前没有员额空缺的,候补人选资格取消。 三是加大法官助理的招录培养力度。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的支持,适当放宽法官助理的招录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简化录用审批流程,提高法官助理的录用比例。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招录法官助理1366名,大部分充实到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积极储备员额法官后备人才。 三、精准调配法官,实现资源整合 为缓解长沙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盘活系统员额资源,在全国首创抽调法官协助办案机制,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是明确标准,精准调配法官。以全省各级法院近三年来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和基本抽调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办案的人力成本、保障水平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差异,做到有的放矢。明确抽调法官为45周岁以下、具有较为丰富民商事办案经验、能熟练运用数字法院系统办案的员额法官。 二是及时任免,确保依法履职。坚持把抽调法官与法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39名抽调法官在第一时间被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长沙两级法院审判员。 三是规范管理,锻造优良作风。长沙中院研究制订了《抽调法官日常管理办法(暂行)》和《抽调法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暂行)》,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审判绩效管理,加大科学调度力度,做到均衡结案。 从全省法院抽调员额法官集中帮助长沙两级法院办案,既锻炼了边远地区法官,又缓解了长沙地区办案压力,实现了多重效果,创造了多赢局面。目前,39名抽调法官中已有3名法官通过选调方式到长沙地区法院工作。 改革案例第139号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院强化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建设域内外联动的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平台,从源头上减控案件数量,推动跨境纠纷公正、便捷、高效解决。截至2020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748件,平均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效率同比提升近50%。 一、建设多元化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联动域内外专业解纷机构 一是成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的专门机构。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47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合作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形成大湾区纠纷解决能力的合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受理案件11878件,成功调解4217件。 二是强化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规则》和实务指引,在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标准、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体现粤港澳各地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确调解工作流程及诉前调解的配套机制,针对商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征,实行“类案类调”机制,制定6类商事纠纷的纠纷调解指引和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股权转让等22类案件调解要素表,大力提升了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三是完善“诉非衔接”机制。探索包括对适宜调解的特定类型案件实行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在内的促进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理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纠纷前端治理。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与诉讼的顺畅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方案,依法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促进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四是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聘请218名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探索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就专业调解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激励调解组织调配优质资源、引入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精准化解纠纷,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可持续化。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委派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90件,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调解费用88万余元,个案调解费用最高金额达14万余元。 二、建立对接域外法的解纷规则体系,服务保障开放性经济发展 一是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规则惯例。针对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要求,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准确理解和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审结涉外商事案件,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增强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是积极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征,完善解决民商事纠纷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港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在涉港案件中成功实践委托住所地在香港的原告将程序性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破解涉港案件“送达难”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建立律师费转付机制,成功审结首例由非诚信当事人承担30万律师费的案件,推动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三是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列明了30多项涉港因素,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明确规范查明的内容、主体、途径、程序,确保域外法律“查得明”“用得准”。承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为法律查明与适用提供智力支持。截至2020年5月,适用域外法审理的案件共71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58件,是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最多的法院。 三、建立域内外解纷资源协同共享机制,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互助互信 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由具有国际法专业学习背景和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合议庭和“一带一路”商事审判合议庭,推动案件审理专业化、精品化。 二是实现调解队伍的国际化。聘任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77名,并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法院共享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名册。截至2020年5月,香港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617件,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外籍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共35件。 四、依托科技支撑创新调解模式,促进跨境纠纷化解便捷高效 一是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积极借鉴国际ODR探索经验,重点破解国际商事纠纷地域跨度大、时间长、经济成本耗费高等难题。截至2020年5月,安排线上调解案件共2070件。在一件被告为香港地区居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通过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涉港纠纷,提升调解的便捷度。二是探索“跨境调解”新模式。通过与域外调解机构合作,在涉港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尝试由香港地区调解员在香港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等选择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是积极拓展远程司法协作。建立“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覆盖沿线31个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案例法,集聚近千名法律专业人士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改革案例第14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探索法律人才培养院校共建共享新模式打造配备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 近年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度聚焦员额制改革之后审辅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建立院校共建的司法实践基地,协同培塑卓越法律人才,打造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目前全市14家法院和11所在川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步面向全国高校招录实习法官助理,已与全国29所高校联合培养8期共629名实习法官助理,人均辅助办理案件46.2件,64名实习法官助理按程序成为政法干警,有效助力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法律人才培养,实现多方共赢。 一、聚智引才巧拓增量,提升司法运行效能 聚焦审辅力量供需矛盾,构建“学校推荐、法院培训、团队帮带、法官指导、多方考评、院校共管”模式,将高校优质法科生有效纳入审辅队伍。 一是严把选任关,坚持高标准引才。以全日制法律专业在校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本科生为选派对象,明确5项核心选拔条件,严格实习报名、面试初选程序,研究确定人选,确保高质量择优选拔。目前,该院共确定研究生519名、本科生110名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占比分别为82.5%、17.5%。 二是严把实习关,坚持高标准培养。选任的实习法官助理均需经过审辅业务、法律文书写作、办案系统操作、审判纪律和司法礼仪等岗前专项培训,同时设置1个月实习适应期,考核合格后再编入一线审判团队。目前59.3%的实习法官助理参与过案件审理,70.8%参与过调解调查活动,84.4%参与过法律文书起草,实习法官助理对缓解人案矛盾发挥了明显作用。 三是严把管理关,坚持高标准保障。制定《实习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法官助理协议》《保密承诺书》,实习期至少为6个月,优秀的可申请延长至1年。实行院校共管模式,法院和院校分别负责业务指导和科研教学。强化待遇保障,法院为实习法官助理购买人身保险,每月给予研究生2000元、本科生1500元工作补贴,按照正式编制干警标准保障办公、就餐。目前已有507名实习法官助理顺利完成实习,实习合格率为95.8%,提醒教育7人次,清退3人,20.8%的实习期超过6个月。 二、院校融合共建共享,提升法学教育质量 聚焦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问题,院校共建长效化合作、系统化指导、精准化考评机制,探索研、学、用“一站式”培养模式。 一是推动课堂式教学向基地式教学转变。与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11所高校签订共建协议,高校开设有独立学分的“实习法官助理”课程。院校联建法律实习基地、实习法官助理培训基地“两个基地”,推动院校破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壁垒。目前法院和高校互派资深法官和精英老师16名进行高校授课和实地教学,依托基地常态性开展实习法官助理培训。 二是推动老师单线指导向院校双向指导转变。施行“双导师指导制”,制定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培训大纲,分别由老师、法官担任校内和校外导师。明确审判一线为教学指导主阵地,探索“面对面”“手把手”实战教学模式,突出学习性、实践性、辅助性和研究性。目前实习法官助理中有74名表现优秀的直接担任院庭长审辅人员,教学模式认同比例达87.4%,在毕业论文撰写等方面实现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达73.3%。 三是推动单一性评价向综合性评价转变。制定《实习法官助理职责清单》《实习法官助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对工作业绩、纪律作风、理论调研、实践能力和综合表现等核心素能进行严格考核评价,并将辅助审判、业务素养、综合管理素能作为工作业绩考核重点,学校将实习考核等次作为学生求学进修、奖励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目前实习法官助理中已有174名受到优秀表彰,反馈认可考核机制的达96.3%。 三、着眼长远培养目标,夯实法律人才基础 聚焦卓越法律人才储备不足问题,将实习法官助理纳入成都法院“卓越法官”培养工程,探索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塑高质量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是建立“思想引航”机制,明确培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习目标,要求指导老师既注重学用结合、历炼成才,又注重引导树立法治信仰和职业理想,激发职业共同体的信念与追求。目前94.9%的实习法官助理反馈对法院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二是探索“成才孵化”机制,建立实习法官助理“人才档案库”,动态更新实习、就业等信息,重点跟踪、培养优秀人才,引导其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已引导65.9%的实习法官助理毕业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制部门工作。其中,有43名实习法官助理与成都两级法院签订聘用制法官助理合同,有21名实习法官助理通过公务员招考成为政法干警。三是运行“研用同步”机制,与西南政法大学等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编撰出版全国首部《法官助理职业技能教程》,受到高校认同、学生欢迎。借助学校学术资源和法院案例资源,深挖司法实务“富矿”,结出丰硕调研成果,实习法官助理形成调研成果304篇,57篇在省、市获奖,全国会议交流29次。 改革案例第141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细化办案规则强化配套保障全面激发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院庭长办案,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对审判业务工作的示范、引领与指导作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通过构建精细化办案规则、实施科学化办案保障、建立示范化办案方式,形成了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精细化办案规则,压实院庭长办案责任 该院出台《院庭长办案实施细则》,通过细化院庭长办案范围、办案比例等,压实办案责任,实现院庭长常态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是建立办案范围正负向清单,推动院庭长优先“办难案”。规定院庭长优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明确院领导不办理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及集团诉讼案件。将院领导应当办理难案范围细化为“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7类。 二是区别化设定办案任务基数和比例,推动院庭长“多办案”。根据院庭长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结合基层法院简案为主的客观实际,分别设定办案任务基数和办案比例。明确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最低办案数分别为上一年度全院办理繁案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30%、40%。庭长、副庭长的最低办案数分别为本庭员额法官当年人均办案数的85%、100%。要求院领导直接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其办案任务数的80%,庭长、副庭长直接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其办案任务数。 三是完善“随机+指定”分案机制,推动院庭长“办好案”。对院领导办案正向清单的案件直接随机分配给院领导办理。对院庭长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符合办案正向清单范围应当由院庭长办理而未纳入办理的,可以要求部门调整承办人。其他法官认为在办案件符合正向清单情形的,可以申请院庭长直接承办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2020年1月至5月,院庭长受理案件5578件,占全院案件总量的32.96%,院庭长直接承办案件5488件,占受理案件的98.39%。院领导办理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14件,占上述案件总量的100%。 二、建立科学化保障制度,激发院庭长办案动力 通过完善人员配备、管理链条与考核评价机制,确保院庭长愿意办案、切实办案、办出精品案。 一是完善人员配备,确保院庭长办案“有能力”。结合入额院领导分管范围、专业背景和个人特长编入固定的审判团队,同时允许院领导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办理其他审判团队的案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由院领导所编入团队的审执业务庭提供相对固定辅助人员保障。 二是完善管理链条,确保院庭长办案“有精力”。制定院庭长、员额法官、审辅人员职责清单,细化院庭长审判职责、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分类厘清各类人员权责界限,分层优化各层级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减轻院庭长非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优先原则,明确院庭长因办案与行政事务、会议冲突时,优先保障办案工作。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确保院庭长办案“有动力”。将院庭长主持或参加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事务纳入个人办案绩效考核计算工作量,但明确不得折抵计入办案数量。对院庭长开展案件评查,以是否有评查结论、是否形成个案评查报告为标准,折算计入办案数。 三、建立示范化引领机制,突出院庭长办案效果 通过建立院庭长办案每月通报公示制度、庭审直播机制、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强化院庭长办案审判公开,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实行院庭长办案每月通报公示制度。按月对院庭长结案数、平均审理天数、服判息诉率等办案质效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初召开的案件态势分析会上予以通报,在内网系统上予以同步公示。2020年1月至5月,院庭长办案结案率51.18%,比普通法官高1.53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89.44天,比普通法官少9.92天;服判息诉率90.89%,比普通法官高7.26个百分点。有效引领普通法官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改进办案作风。 二是落实院庭长办案全面公开原则。要求院庭长开庭审理案件,除符合规定不适宜公开的案件类型外,应当全部进行庭审直播,以最大化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对院庭长开庭审理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年轻法官、法官助理旁听观摩,发挥院庭长办案“传帮带”作用。 三是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组织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优化整合院庭长审判力量,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引领力。鼓励院庭长通过亲自办案,发现、研究并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积极总结并推广办案经验。在院庭长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竞赛成绩指标上,将“类案指导意见、实务调研文章与典型案例数量”等纳入竞赛成绩。2019年,院庭长共5份文书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3个庭审被评为“优秀庭审”,形成典型案例8篇、实务调研文章11篇,3篇实务调研文章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 改革案例第14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坚持“四结合”破除“四难题”构建完善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办案考核评价体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院庭长长效办案机制,研究制定《全省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审判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建立以审判规律为依据、科学指标为基础、质量效率为中心、结果激励为导向的分级考核制度,有效破除了审判业绩考评难题,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推动全省法院审判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一、坚持科学与辨证结合,破除业绩指标难确立的问题 着眼科学性、针对性、可量化性和采集便捷性,合理设置审判业绩考评指标,不搞“一般粗”“一刀切”、求大求全、唯指标论等。一是突出审判权重正“本”。坚持审判主业之“本”,《办法》在全面征求各中院意见基础上,设置办案质效权重占比达80%,其中办案数量占30%、质量效率占30%、案件类型占20%,树牢审判工作主业主抓的鲜明导向。二是突出示范引领立“标”。辨证看待“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要求,即院领导首先要在本院起到办案示范带头作用,以全院在岗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为基准指标,办案数量、质效、类型均关联设置相应基准分,用以评判院领导审判业绩在全院的位次情况,以及在同一标准下全省排序的横向比较。三是突出科学量化设“度”。按照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涵盖办结案量、减假执案数、结案类型、改判发回率、裁判文书质量、庭审直播率等5大类25项指标,区分院长、副院长等类别设置2个阶梯递进的量化尺度,设置加、扣分项目及标准,引入办案量不达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不达标等“一项否决”指标,构建“即录即得”的计算模型,自动生成数据结果。 二、坚持技术与制度结合,破除办案数据难精准的问题 着力规避审判数据源头录入、生成提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真、异化等问题,通过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一是规范数据统计口径。《办法》整合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工作,规范考核对象、办案数量、案件类型与案号、庭审直播数等提取口径,明确诉讼期间、法定审限、裁判文书上网截止时间等排除规则,做到所有数据坚持同一标准统计,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强化数据智能提取。采取自下往上和自上往下相结合的模式,各中院依托办案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省高院依托审判管理、执行信息等系统实现全省中院领导干部办案数据的生成、采集、比对和整理,避免人工操作带来的错漏。三是落实数据核查制度。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对办案数据中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及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其余案件随机抽查核实,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及时准确发现数据异动指标,查找异动原因,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破除审判工作难衡量的问题 注重精细衡量、综合评价,采取有量纲化的总分量化评价和无量纲化的多指标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立体化衡量评判审判工作质效。一是考评对象多角度。针对办案任务量、案件质量、裁判文书等部分审判业绩指标,区分考核对象作为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办案情况,其中作为承办法官办案的按实有数衡量,作为合议庭成员办案的按实有数的20%进行折算且总数设比例限制,形成鼓励院领导独立办案、多办案的导向。二是评价内容多领域。综合考虑院领导“一岗双责”、审判行政两手抓的情况,将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司法救助委员会、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等审判工作会议量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对于参加阶段性重点审判工作任务及时纳入考评,丰富评价内容。三是参与主体多元化。破除考核限于法院内部及领导、缺乏互动造成自说自评等局限性,组织全院干警围绕政治素质、司法技能、审判作风等方面开展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走访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所在州市纪委听取廉洁自律意见,对办案过失引发上访或认为有必要的与当事人等利益相关者交流听取评价意见,全方位客观公正评判院领导审判工作数质量。 四、坚持约束与激励结合,破除考评结果难运用的问题 突出公正考评、综合运用、形成常态,切实发挥好考评的“指挥棒”效应,做好《办法》在评价、指导、监督、激励方面的“下篇文章”,解决考核结果运用难、落实难等问题。一是奖罚并重树牢激励导向。综合运用省高院出台的全省中院领导干部审判业绩考核、法官动态调整、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3项文件,对109名中院院领导分别给出了4个等次成绩评定和是否列入选升后备、退出员额等倾向性意见,将考评结果作为配置审判资源、法官评先评优和等级晋升的参考依据,形成“有为者有位、实干者实惠”“能者上、庸者下”的格局。二是常态化通报形成竞争机制。探索将考评模式由“年初定计划,年终算总账”拓展到“考在平时、评在经常”,将中院院领导审判业绩指标纳入全省法院院庭领导办案定期通报范围,做到每季度排位通报或视情增加频次,营造争先创优常态氛围,调动院领导办案积极性。三是以评促改提升审判质效。通过每季一考评的“体检表”、年终算总账的“成绩单”,省高院对全省中院院领导审判工作质效有较为及时、全面的了解掌握,方便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强化对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办案督导;各中院院领导能够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审判工作和管理水平,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07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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