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 法改组发[2020]2号 2020-07-09 目录 【案例1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三清单三报告”为抓手建立院、庭、团队三层级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案例128】北京互联网法院:构建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在线诉讼案件质量管理 【案例129】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二审审级职能构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 【案例130】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四注重四转变”构建立体监督管理新模式 【案例1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统一法律适用专门化系统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案例132】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三段式”培养模式助力法官助理成长 【案例13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案例13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助力审判质量效率双跃升 【案例13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E管理平台构建监督管理新机制 【案例136】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创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模式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案例137】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规范管理提升保障水平探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新模式 【案例138】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 【案例139】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案例140】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法律人才培养院校共建共享新模式打造配备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 【案例14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细化办案规则强化配套保障全面激发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14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四结合”破除“四难题”构建完善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办案考核评价体系 改革案例第127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以“三清单三报告”为抓手建立院、庭、团队三层级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三清单三报告”为抓手,促进不同管理层级之间双向联系更加规范和高效,形成审委会全面主导、院庭长充分履责、办案团队科学运行的审判监督管理格局。 一、抓好“主功能”转型,发挥审委会在全院审判监督管理突出作用 该院积极探索审委会主导下案件评查委员会与审判管理办公室“一体两翼”运行的工作机制,明晰三方功能定位与职责分工,有效避免审委会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虚化”问题。 一是推动审委会功能转型。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审委会将更多精力投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方面,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引》《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指引》《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多部指导审判实践的文件,主功能由讨论研究个案向监督管理整体审判运行态势转变,指导引领全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晰案件评查委员会运行机制。该院成立由市级审判业务专家和各庭选派的骨干法官组成的评查委员会,负责全院差错案件的评查工作。将全部“发改再”案件、长期未结案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评查,根据个案情况、过错程度合理认定差错责任,定期向审委会报告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对确定为重大差错的案件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展开履职监督。 三是优化审管办主要职责。以辅助审委会决策为导向,科学整合审管办工作,更多关注全院审判工作的态势变化与要情收集,做好通报主责。常规发布审判管理月报,在季度末和年中、年末追加发布审判态势特别通报,做好个性化的特别提示,重大时间节点实行周(天)通报,客观分析全院各业务口、各庭室、各团队的审判态势,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抓好“三清单”运用,构建三层级衔接协同监管体系 该院积极探索清单式管理,按照院、庭、团队三层级重点工作制定对应清单,促进监督管理更加协同化、规范化。 一是在院级层面运用“审判监督管理重点任务清单”。年初对照本年度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以及审判监督管理要点,制定“审判监督管理重点任务清单”,分综合管理、各业务口专项管理以及本年度重点工作管理三大板块,对重点任务进行解构,列明工作内容、主责领导、责任部门以及完成期限,便于对照落实,并要求以季度为节点向审委会汇报进展情况。 二是在庭级层面运用“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根据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分别细化院长、主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以及副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形成“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在清单制作过程中,一方面注重落实院级清单内容,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四类案件”监督、审限管理、过问案件记录等院庭长主要职责。在履行清单职责过程中,依靠信息系统确保监管行为全程留痕,要求院庭长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等组织化平台,规范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 三是在办案团队层面运用“员额法官履职清单”。明确员额法官在团队的办案中心地位和主责角色定位,在履职清单制作中既考虑其个人要素,也包含团队要素。根据《法官助理辅助办案业绩考核办法》,科学测定团队中其他主要成员工作量,为法官履行前述清单、加强团队内部管理形成指引。 三、抓好“三报告”运用,以双向反馈机制落实监管效果 该院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对监管结果的科学应用,以报告形式在团队、庭、院三层级形成反馈回路,进一步促进监督管理效果不断向好。 一是在办案团队层面加强类案检索报告运用。为切实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出台《关于开展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法官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实行强制检索,同时自行或指导法官助理制作检索报告,认为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及时报告院庭长监督指导,并列入专业法官会议议题,实现监督管理结果团队至庭的层级反馈。 二是在庭级层面加强专业法官会议报告运用。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研讨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院庭长监督管理的重要形式,予以制度化确立。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报告的规范管理,通过全程录影、主要内容记录的方式形成报告留档,院庭长认为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的,及时提交报告至审管办备案,并列入审委会会议议题,实现监督管理结果庭至院的层级反馈。 三是在院级层面加强审判态势分析报告运用。审管办以月、季度和半年时间节点制作审判态势分析报告,在报告内容中体现类案检索报告及专业法官会议报告运用情况的定期汇总,并将经过审委会讨论、具有指导意义的前述报告作为附件一并发布,便于院庭长和法官在今后审判实践中高效应用,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改革案例第128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 构建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在线诉讼案件质量管理 为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质效监管体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在线诉讼案件特点,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优势,建立在线诉讼各环节的可视化管理平台,构建以流程管理为主轴,以问题发现、评价监督、信息保障为依托的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在线审判流程可视、质量可控、问题可溯,实现了在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提升。 一、搭建全流程覆盖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形成审判流程监管合力 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整合电子诉讼平台、多元调解平台、办案平台、电子证据平台数据,以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为依托,实行在线诉讼案件分级化、静默化、自动化监管,确保审判管理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留痕。 一是遵循审判管理规律,重塑数据分析维度。按照院、庭室、审判团队三个层级,从案件概况、审判程序、审判流程、审判质量多个维度,以动态图标形式呈现全案由、全流程的实时审判数据,各维度均可直接查询至具体案件。系统同时结合互联网审判特点,囊括了诉讼平台数据、在线诉讼指标、区块链存证指标等个性化数据,可实时多维度查询案件情况,确保流程管理实现从人员到案件的全覆盖。 二是抓住关键流程节点,突出节点分级化管理。根据影响审理效率的重点因素,将审判执行流程节点分为已有明确规范的硬性节点和没有规范但容易造成审理拖延的软性节点,嵌入可视化平台,分级分析管理。如审限管理模块实时呈现全院扣审、延审案件数量、案由、扣审理由分布动态图;特别设置案件送达平均用时、送达至开庭时长、实际平均审理时长等软性数据。全部节点纳入管理流程并进行系统自动提示、预警,审限运行态势偏离正常预期即可启动院庭长监督程序。 三是依靠全员静默化监督,形成各类主体监管合力。建立审委会、主管院长、庭长、法官四级管理体系,将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嵌入法官办案系统,实现审限到期自动提前预警,敏感案件重点提示、案件评查在线反馈、审判态势自动分析,形成“自我管理、全员管理、相互监督、分层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格局。 二、创新“二三四”案件评查体系,全面提升审判质量 充分结合互联网法院案件类型集中、审判团队专业化的特点,创新“两并行、三层级、四结合”的与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体系。 一是结合人员特点,明确“两并行”初评机构职责。根据法官的工作能力、年龄结构、业务领域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审判庭室、综合职能部门法官代表的“案件质量法官自律委员会”,与庭室评查组成并行的案件质量初级评查机构,每年初系统制定评查计划,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由庭室负责常规评查及发回改判、再审、撤销案件等重点案件评查的初评;由“案件质量法官自律委员会”负责长期未结案、司法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质量等专项评查。 二是结合案件特点,搭建“三层级”评查工作体系。在案件质量初级评查的基础上,结合案件难易、问题特点,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复评、审委会终评,形成“三层级”评查体系,有效实现审判质效指标深度分析,持续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管理把控能力,更好统一裁判尺度、为院庭长提供管理抓手。 三是发挥信息化优势,坚持“四结合”全过程评查。坚持线上与线下、实体与程序、事中与事后、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四结合”评查工作原则,结合法官办案平台、当事人电子诉讼平台及可视化案件管理平台信息化数据,开展信息录入准确率评查、在线诉讼指标评查、电子卷宗归档等具有互联网审判特色的专项评查,并与定期评查讲评相结合,持续加强审判工作全流程标准化监督。 三、探索符合三类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拓展廉政评价功能 结合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审理、管辖案件类型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的特点,深入探索具有互联网审判特色的廉政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审判流程风险点与廉政风险点一体研判。结合案件办理流程,深入分析全院7类人员的150余个岗位职责,梳理出囊括立案审查、分案、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多元调解、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调查研究、案件宣传、政务管理、外事接待等的233个廉政风险点及210条风险防控措施,形成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廉政风险点与防控措施清单》,全面覆盖审判执行各业务环节,确保风险防控不留死角。 二是审判质效管理与廉政风险管理系统推进。建立纪检组成员列席案件质量评查会制度,深化运用质量评查成果,及时从评查中发现廉政风险。建立信访举报与纪检监察联动制度,推动重点信访案件的廉政风险管控提前介入。此外,在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中嵌入重大敏感案事件信息、当事人信息、批量案件信息等,便于定期排查类型化风险及重大风险。 三是信息化建设向廉政风险智能预警有效延伸。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应用成果和信息化平台积累数据,探索开发廉政风险防控智能监测系统,包括现有的可视化审判管理模块、同案审理期限不均衡模块、违反随机分案规定模块、一案多调模块、投诉分析模块等,努力形成信息化基础上的廉政预警机制,实现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实时评估、智能预警和及时处置。 改革案例第129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足二审审级职能构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二审审级职能,围绕加强审级监督、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强化定分止争功能,大力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及时调整院庭长办案指标,制定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施细则,通过框定类型、明确指标、创新方法、跟进管理“四位一体”改革措施,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化。2018年以来,该院院庭长共办理各类案件16704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40.58%,其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266件。上述案件中入选年度十大刑事案件2件、全国百篇优秀文书3份、全国百场优秀庭审1个、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5个、天津法院参考性案例6个,院庭长办案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科学统筹,明确院庭长办案类型 采用“列举+排除”模式,界定院庭长优先办理的“难案”和不宜办理的“简案”案件类型,倡导院庭长多办案、办难案,为分案和指标测算提供指引。一是根据中级法院案件特点,列举10类“难案”。包括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等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一审、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管辖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院庭长审理上述案件,有助于保障疑难复杂案件裁判质量,强化对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二是划定不宜办理案件范畴,明确4类“简案”。针对中级法院减刑假释、管辖权争议等标准清晰、难度较小的4类案件,明确除非存在较大法律适用争议或社会广泛关注等因素,原则上不由院庭长办理。三是对普通类型的案件,不做特殊规定。明确对既非“难案”亦非“简案”的普通案件,院庭长与其他员额法官按照同等标准、随机分案,办案过程中突出院庭长作为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 二、精细测算,确定院庭长办案指标和方式 采取“分类+分层”方式,合理设定院长、庭长、副庭长各自的全年办案最低指标及办理难案指标,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兼顾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一是突出办案主力作用,明确规定副庭长办案指标。规定副庭长办案指标为所在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80%,承办案件数不低于33%,参加合议庭随机办理各类案件。副庭长作为办案主力,既与其他法官一样随机承办案件,又要作为团队审判长发挥合议庭主导职责。二是兼顾监督管理职能,合理确定院长、庭长办案指标。规定庭长办案指标为所在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55%,承办案件不低于8件,其中难案不得低于承办案件指标数的80%;院长办案指标为本院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为20%,办理难案不得低于办案指标的80%。2019年该院入额院领导办理难案123件,占院领导办案总数的84.2%。三是结合督察反馈情况,列明禁止性办案方式。针对司法改革督察通报中提出的个别法院院庭长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照自查、举一反三,明确规定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2018年、2019年院庭长均超额完成办案指标,在该院评选的十大精品案例和二十大优秀案例中,院庭长所办案件占比过半。 三、完善配套,建立灵活的分案方式 采用“指定+随机”方式,探索自下而上推选移交院庭长办理与随机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方法。通过固定分案机制,明确案件来源具体路径。一是副庭长全程参与随机分案。副庭长编入各部门专业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100%参与随机自动分案。非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不得变更承办人。二是庭长以指定分案为主。庭长承办案件除了少量随机分案外,一般由院领导指定或者各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提请承办,庭长经审查认为符合标准的,变更为自己承办,原承办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针对审理后期变更承办人存在的程序负担及其他风险,明确规定案件立案后超过7天或者已传唤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不得申请提交给庭长办理。三是入额院领导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办理庭长、副庭长承办的难案。院领导对立案或者承办法官提请监督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参加指定分案,并在办公办案平台中记录留痕。2019年以来,“码上挪车”专利纠纷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上级交办的重大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敏感和新类型案件均为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办理。 四、强化管理,确保院庭长办案质量 确立“督促+考评”的管理方式,防止院庭长办案走形式、走过场,完善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化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办案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各业务庭每月反馈上月院庭长结案案号及类型,纳入审判执行态势运行分析报告,并每月通报,营造院庭长带头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2018年至今,每月统计通报院庭长办理案件情况,并公开印发态势分析报告25次。二是完善综合业绩评价机制。将院庭长办案及办理案件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形成院庭长办案的刚性约束机制与示范导向机制。2019年底,该院绩效考核办法涉及院庭长办理的案件考核二级指标2个,三级指标4个。三是探索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优化领导干部办案监督、行政管理职责,推行精简会议文件、简化工作流程等配套性举措,适当减轻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保证庭长办案时间和精力。 改革案例第130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坚持“四注重四转变”构建立体监督管理新模式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导向要正、评查要严、剖析要深、问责要到位”的工作要求,通过实现“四注重四转变”,构建立体监督管理新模式,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必监督。该院连续三年在全省法院主要工作考评中位居前列,2017年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先进中级法院”,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审判管理示范单位”,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中级法院”。 一、注重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实现从“粗放式”管理向“精准式”管控转变 充分运用数字法院系统、执行指挥系统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深度应用,让数据产生智慧,为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发挥了晴雨表、风向标、助推器作用。一是聚焦审判“监控点”。依托数字法院系统、电子卷宗智能研判系统,对案件开庭、合议、送达等62个流程节点进行提醒、预警、冻结,实现案件全流程动态监管,实现案件全流程规范化运行。二是共享司法“大数据”。坚持日发函、周催办、月通报、季分析,年均发布司法数据报告500余份,打破信息壁垒,消除信息孤岛,共享三级法院数字成果,实现案件监管信息共享、上下贯通。三是网上设立“曝光台”。积极完善法院内网功能,分18个板块管理法院工作,在《曝光台》实时编发各种通报、公示,起到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作用。 二、注重监管方式创新,实现从微观个案审批向宏观全程监督指导方式转变 制定《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裁判文书签发工作规定》《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等20余项制度,从行政事权到审判权进行详细规范,主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审判监督管理新要求。一是规范分案机制管理。实行随机为主、专业分案、适度调整的分案原则,既考虑分案公平性、又兼顾专业性、同一性。对所有二次分案案件均采取主管院长审批,审管办备案、公示、纳入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把控和监督。二是加强“清单式”责任监督。制定了院长、副院长、庭长、法官9个层面60余项主体职责清单,形成了院党组成员联系基层法院“结对”管理、院庭长“条线”指导、审判长负责案件质效、审管办宏观协调的网格式管理,实现由过去个案审批、裁判文书签发监管向有效规范案件审理、类案指引、庭审示范、问题案件整改方向转变。三是突出“两会”职能监督。发挥审委会讨论案件与宏观指导职能,保障案件质量和裁判标准统一。运用审委会数字化系统,为提高办案质效提供“智慧支撑”。成立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对分歧较大、类型较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案件进行讨论,发挥其过滤分流作用,缩减审委会案件讨论数量。 三、注重案件质效评查,实现从单一专项评查向全覆盖常态化评查转变 坚持事后评价、过程管控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多措并举助力案件质量提升。一是实行归档结案“双查”机制。推行办公室对归档结案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逐一核查、审管办对案件逐一常规评查的双查机制。2019年,档案核查率、案件评查率均达到100%。二是实现动态智慧评查。增设“评查系统”“文书纠错系统”和“庭审巡查”辅助软件。2019年,共评查发改等重点案件941件、筛查文书12840份、巡查庭审1000余个。增设重大敏感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强制检索、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通过对“四类案件”软件监测,有4件案件纳入院庭长全程监督范围。三是严格落实问题案件整改。把评查作为倒逼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采取每月初对发回改判案件、信访案件等重点案件进行公示、督促评查,在收齐卷宗后五日内进行评查;全市法院经过发改案件承办人自查、合议庭再次评查、中院审管办审核、审委会讨论确定案件质量等次等程序。近三年,全市法院评查发回改判案件712件,评查出具体问题903个;对未结案件全部在指挥中心电子屏幕公开显示。 四、注重目标绩效考核导向,实现从外部施压向激发内生动力转变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发挥审判绩效考核在法官奖惩、人案平衡以及队伍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一是确定案件质效考核指标。制定《全市法院审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将案件归档、合议庭合议、案件送达等节点与案件数量、效率、质量和效果同步纳入绩效考核中;建立对上下级法院重点案件异议反馈评查机制,审慎划分案件质量类别,对发回改判的有异议案件邀请省法院进行评查,为争议案件“把脉下药”。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常态化机制。每月定期通报每位法官在上月的数量绩效,每季书面通报法官发回改判案件质量绩效,每半年召开员额法官会议,通报法官办案数量、效率、质量和效果业绩绩效,剖析质效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三是建立审判人员绩效考核档案。建立法官、辅助人员评价机制,定期对中院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业绩评价,作为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将案件评查情况等纳入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业绩档案,形成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记录。 改革案例第13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统一法律适用专门化系统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加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业务指导,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推动全市法院法律适用统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运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加强审判执行业务指导推动适法统一的实施办法》,并配套研发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充分发挥全市审判业务专家和审判调研骨干的作用,及时解答办案一线共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有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自2020年4月1日上线运行至今,网上咨询系统已为全市法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93个。 一、明确咨询范围和前置条件,确保问题具有研究价值和普遍指导性 一是明确咨询范围和咨询主体。咨询范围为审判执行中带有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案件的处理或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咨询范围,也不涉及当事人姓名、具体案情等内容。咨询主体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业务庭室及以上组织。二是明确咨询的前置条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应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的作用;经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后认为确属法律适用疑难复杂、具有研究价值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同意后以业务部门或法院名义通过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系统提出问题。三是做好问题梳理和协调。该院研究室对报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属于单独业务条线的,通过网上咨询系统发送至高院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答;属于跨业务条线的,由高院研究室组织相关业务条线协调处理。 二、组建以全市审判业务专为核心的咨询小组,确保答复内容的质量 一是组建各条线的咨询小组。该系统集结了全市审判业务专家、审判业务骨干及高院相关业务部门调研骨干共133人,成立了“立案、刑事、民事、商事、知产、海事、金融、行政、执行、审管、审监、综合”12个咨询小组。咨询小组组长均由高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答复公布前的审核工作。二是认真研究咨询问题。针对通过该系统提出的问题,咨询小组可由组长召集会议进行研究,也可由小组成员出具书面意见后由组长审核把关;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亦可会同高院研究室组织专题研讨会进行深度研究后答复。答复意见的起草、审核、把关等过程应全程留痕。 三是及时做好答复工作。经过研究,对于可以直接回答的,以咨询小组名义及时进行答复。明确答复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高院审判业务文件等相抵触;理由应全面具体充分,并写明答复依据;对于不适合回答的问题,咨询小组将表明不予回答并说明理由。所有提出的问题和答复内容全市干警可见,答复内容供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时参考。 三、强化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咨询系统的作用真正得以发挥 一是加强成果转化。高院各业务部门对通过网上咨询系统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在答复整理的基础上适时针对性研究制定相关的审判业务指导意见和类案审判指引。同时,高院研究室将每半年对咨询与答复情况进行汇总和公布;年底对咨询与解答进行梳理分析,形成报告并将其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确立为调研课题予以立项。二是对接调研考核。答复意见的起草、审核、把关等过程全程留痕,并将答复情况列为对咨询小组、高院各业务部门、专家及骨干的调研考核依据,充分发挥干警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做好系统优化。高院研究室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收集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认真研究,着力优化完善,确保咨询系统的作用真正得以发挥。 改革案例第132号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三段式”培养模式助力法官助理成长 近年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青年法官助理入职后前五年为规划重点的“基础+提升+培优”三段式择优进阶培养模式,制定出台《关于夯实青年成才根基、助推法官助理成长、建立科学业绩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三段式”培养模式,该院自2015年以来有15名法官助理以过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被遴选为法官。 一、围绕法官养成目标,搭建分段培养的成长阶梯 根据法官助理到法官的成长规律,将青年法官助理自入职后的五年分成基础、提升、培优三个阶段,突出阶段性培养管理重点任务,确立科学的“择优进阶”机制,着力培养员额法官的后备力量。 一是基础阶段着力夯实程序性事务能力。对于刚进入法院工作“零经验”的青年干警,要求其从最基础的送达、庭审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岗位工作做起,逐渐熟练掌握程序性司法事务技能,对工作完成质量自始从严把关,强化程序意识、细节意识,为其后期职业顺利发展打牢地基,该阶段一般为2年。 二是提升阶段侧重锤炼辅助性工作能力。经过基础阶段的经验积累,重在对其进行普适性规范和基础性审判技能等更高层次司法能力培养,进一步牢固树立工作责任心、敬业态度,在承担司法程序性事务之外,适时分配其从事主持调解、召开庭前会议、撰写法律文书等法官助理岗位的工作。该阶段一般为1至2年。 三是培优阶段全面培养“准法官”工作能力。本阶段着眼于遴选员额法官应具备的相关业务能力及职业素养,重点培养更为灵活、高阶、全面的审判技能,从中获得更全面、深入的审判业务历练和指导,职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经过前两阶段的培养锻炼,可相对完整、系统地协助员额法官办理部分案件。该阶段一般为2年及以上。 四是确立择优进阶的转段培养规则。只有经考核考评在前一阶段表现优秀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高阶培养,如经评核属于胜任工作能力不够、职业基础不扎实等情况,则须停留在该阶段继续打牢基础,呈现“总体有阶梯,个体有差异”的择优进阶模式。 二、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实行分类分层的精细管理 完善对个人业绩能力的综合评价,对青年法官助理的业绩能力,采取“科学分类、重点突出”的正负向相结合评价模式。 一是正面导向与负面评价结合。正向评价内容重在体现政治立场坚定、勤勉爱岗敬业、业务能力好、贯彻落实执行力强,争先创优意识突出,能够在青年干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等的个人业绩,由法官助理自行填报,审判团队法官、部门负责人、审管办(研究室)、政治部进行审核。负向评价内容将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职尽责、作风效能、廉洁自律以及秉公执法等方面反映出的不足纳入其中,由政治部通过日常管理、各类通报及抽查等途径采集并予核实。 二是岗位业绩与综合业绩兼顾。岗位业绩即日常从事本职基本业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如从事书记员岗位工作时记录案件庭审、卷宗归档的数量及质量,从事法官助理岗位工作时主持调解、质证案件,撰写各类法律文书以及协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等;其他综合业绩是指除岗位业绩外,因个人良好的综合素质能力取得的其他成果荣誉,如案例编报刊登、征文投稿获奖、撰写宣传信息录用等等。 三是“规定动作”与突出业绩兼采。结合所在部门特点,围绕三阶段的培养目标、工作职责,分别设置不同的考察内容和信息采集周期。在考察内容方面,突出不同阶段岗位业绩的采集“主项”,将不同部门因具体分工、人手安排以及本人能力意愿等因素合理考量后,可适度高出所处阶段基本岗位工作的拓展工作内容作为“辅项”采集。在采集周期方面,基础、提升阶段以半年度为周期,统计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培优阶段逐月采集协助办案的质效,准确评估其业务能力。 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激发积极进取的内生动力 为青年干警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如实记录其各个时期的正负向综合评价内容。政治部已对33名法官助理全部完成了2019年季度、半年度以及全年的正负向评价内容的采集、公示以及记档工作。 一是将业绩档案作为评优补缺的客观依据。个人成长档案所载内容为评先评优、选拔人才等,提供直接、公开的重要依据。7名在综合评价中评核优秀的法官助理,完整协办220余件案件,草拟900余篇各类法律文书,于2019年11月成为首批进入培优阶段的法官助理。对成长档案中反映的尚未到负向评价但属个人短板不足问题,以及体现特长优异之处,以个别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对负面问题“趁早趁小”及时提醒,对好的方法经验积极推荐介绍,以互学互鉴、促共同提高。 二是将周期评估作为跟踪管理的实时指南。通过对周期性信息采集后形成的业绩评价数据进行评估分析,一方面政治部和业务部门据此对工作内容、锻炼机会等予以科学调整,使培养对象能力素质均衡发展“不偏科”,让培养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从隶属不同部门的培养对象在业绩评价中体现的共性问题,能够及时发现相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管理培养上存在的不足,促进提升部门管理水平。 三是将法官评价作为转段遴选的重要参考。法官对所带法官助理的综合评价,在涉及能否转段培养、参加法官遴选的考核考评中具有重要影响,如法官作出“尚不适宜进入下阶段培养”或“尚不适宜参加法官遴选”的建议,则政治部将暂缓该法官助理的转段培养或法官遴选,并就相关情况与法官进行详细了解及核实后,作出是否允许转段或参加法官遴选的最终决定。 改革案例第13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坚持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制定“四类案件”监管实施细则,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开发“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管模块,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效明显。各法院月均存案工作量同比下降2.7%,同期结案率上升5.4%,12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69.9%,18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84%,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细化“四类案件”认定标准,规范院庭长监督范围 该院通过对全省法院近5年办案情况的大数据分析,结合历年案件评查结果,将“四类案件”细分为四大类、39种案件。一是将群体性案件细化为两类9种案件。具体包括:影响重大的涉众型案件,如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等;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集团诉讼或群体性对抗事件的案件,如因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群体性纠纷案件。二是将疑难案件细分为四类20种案件。具体包括:重大案件,如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法院自身容易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如特定情形下的拟判缓刑案件,重大减刑假释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如公、检、法三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等;敏感案件,如有关机关、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案件,涉人大代表、军人等特定主体的案件等。三是将“类案冲突”案件细分为两类6种案件。具体包括:可能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冲突的案件;可能与生效裁判及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冲突的案件。四是将涉违法审判案件细分为两类4种案件。具体包括:当事人举报的案件;纪检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件。 二、建立“智能+人工”识别机制,实现“四类案件”精准识别 为解决“四类案件”发现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建立了“智能+人工”的识别机制。一是智能自动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人数、职务职级、审理天数、拟量刑刑罚与原审判决或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比对等要素,自动识别“四类案件”,52.3%的案件通过自动识别进入监管。二是人工辅助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由、关联案件数等因素识别案件为“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等案件,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综合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或者系统根据大数据分析及对比,自动推送类案裁判结果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承办法官综合案情、争议焦点、评议结果或拟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三是多部门、多模块协同识别。审判系统的“四类案件”监管模块与信访模块、督察模块、舆情模块、廉政风险防控模块协调联动。立案、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及时将信息录入相应模块,一旦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系统自动触发“四类案件”识别预警,并推动信息给承办法官或院庭长。 三、建立“监管—反馈”在线互动机制,发挥质量把控和压力释放双重作用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反馈”互动机制,推动院庭长敢管、愿管、会管,一线法官主动申请接受监管逐渐成为常态。一是建立线上互动机制,监督更便捷。案件纳入监管后,院庭长可以实时通过“四类案件”在线监管模块提出监督建议,承办法官应及时在线上反馈案件进展,省去线下纸质材料汇报的繁琐。二是建立扁平化管理机制,监督更高效。由院长监管的案件,院长直接在监管模块中提出监管建议,承办法官实时可见,并可以直接反馈案件进展,省去了层层审批、逐级汇报的繁琐,提升了监管效能。三是改革监管方式,监督更有力。院庭长可以通过督促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汇报案件进展等方式监管“四类案件”,防范、杜绝部分法官拖延办案等问题;通过提供办理思路、推送类案裁判、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解决因部分入额法官办案经验不足、沟通不流畅等问题引发的案件质量问题,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四、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确保“四类案件”监管落地落实 依托信息化手段,严格限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一是通过权限控制,实现清单化行权。系统通过权限控制,以清单的形式对行权主体按不同监管层级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并制定负面清单,严格权力边界,禁止随意操作。二是通过节点控制,实现有效监管。“四类案件”监管启动后,系统自动根据案件进程向院、庭长推送案件节点信息。院庭长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监管建议的,系统自动冻结监管权限,并发出消息提示。承办法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或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系统自动冻结审判流程操作权限。三是通过实时生成监管日志,实现全程留痕。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均自动、实时在监管模块生成监管日志,随案永久保存,可追溯、可倒查。四是通过考核、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各地法院将“四类案件”监管纳入审判质效考核,由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并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改革案例第134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助力审判质量效率双跃升 作为福建省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聚焦“四类案件”监管重点,探索建立“三定清单、三阶识别、三管齐下、三重保障”的监管工作模式,着力破解院庭长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难题,助力审判质效提升。2019年,该院受理案件4.8万余件,结案4万多件,增幅分别达25%、30%,一审服判息诉率88.57%,同比继续优化;一审判决案件发改错误率0.33%,同比下降0.42%,为全市法院最低。 一、三定清单,树立“以审判权为基”的监管导向 该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出台《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三个方面厘定监管边界,突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一是定权。确定院庭长3项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即审判事务决策权、程序性审判监督权和综合性审判管理权,并明确院长可以授权审管办对“四类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等具体监管工作。二是定责。明确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监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监督责任与裁判错误应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三是定范围。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程度、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因素,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4类28项,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如该院审理的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境网络开设赌场系列案,5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提高了对潜在社会风险隐患的防控力度。 二、三阶识别,构建“以亲历性为主”的启动程序 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转换“立案庭初步排查—业务庭重点排查—纪检监察效能等归口管理部门综合排查”传统思路,建立“以法官发现报告为主、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定、院庭长审查决定为补充”的三阶识别模式。一是法官主动报告。明确承办法官对案件质量管理负首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四类案件”,应主动向并填写《“四类案件”报告自查表》,提请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存疑的,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二是专业法官会议认定。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的“问诊筛查”平台,由各庭室业务骨干、8名领军型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及关键程序性事项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规定实施以来,承办法官主动发现报告“四类案件”87件,占纳入监管案件的90%。剩余的10%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认定,有效防止院庭长不当扩大“四类案件”监管范围。三是院庭长审查决定。庭长发挥就近与现场管理优势,承担“四类案件”的主要审查决定职责,对于需跨部门协调、资源调动难度大、特别重大敏感、涉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则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三管齐下,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 细化监管内容及方式,推动监管模式从实体化审批把关向程序化制约转变,从随意性、私密性向平台化、公开化转变。一是管审判流程。督办方式规范化,明确院庭长根据监管需要向审判组织发出督办通知,启动报告程序,由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计划和评议结果等,发现异常时可通过调整承办人、监管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管评议程序。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参考作用,经由承办法官提请上会讨论后,对“四类案件”进行研判,讨论结果仅作为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该院还细化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管理规程,确保四类案件的评议程序有章可循。三是管违法违纪。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 四、三重保障,强化“以质效为本”的监管实效 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协同发挥审委会、案件质量评查与信息技术的保障作用,以“四类案件”监管促进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一是发挥审委会制度功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工作机制,细化“四类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制作检索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分析,确保案件讨论充展开,促进裁判统一。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把重点评查和常态化评查相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进行标记,适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为“四类案件”监管提供参考。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四类案件”监管的电子台账,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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