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34号建议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鉴于相关政策制定权和调整权在中央,国家也会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对于您提出的“将年满60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建议,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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