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27号 2004-02-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第三十四条“税法明确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要求,由纳税人自行调整。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暂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规定,现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收入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对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等,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10年内均匀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弥补亏损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税和处罚问题 (一)对盈利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弥补年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对盈利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弥补年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亏损后仍为亏损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对查出企业虚计亏损并擅自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进行了弥补的,应对虚计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滞纳金应按自行弥补亏损年度计算加收;对由于税务机关审核有误出现的虚报亏损,并且纳税人已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对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减免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税和处罚问题 (一)减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减征比例扣除减征税款后,余下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免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免税企业限期办理免税手续,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关于校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上交期限问题经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校办企业,其减免的所得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未按照规定时间足额上交的,收回减免税金,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检查中查增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社会保险费检查过程中,其查增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上所称“计税工资”不完全一致,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查增的属于“计税工资”性质的工资、薪金性支出,凡纳税人列入其他费用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应从其他费用支出中调出,并入计税工资总额重新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超过限额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查增的不属于“计税工资”性质的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关于集中供暖“一户一阀”改造工程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户一阀”改造工程中,对供暖单位自己所有的固定资产改造发生的支出,按省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27号)规定税前扣除;供暖单位对用户所有的资产改造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应在发生改造费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七、采暖费管理制度改革中,随同工资发放的采暖费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为支持企业盘活资金,对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重组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机关批准后,将债权人重组损失有关证明材料复印,邮送给债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该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省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地税函[2003]79号)同时废止。 九、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的解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并从事勘察设计或从勘察设计单位主体中分离出来的仍从事勘察设计的分院、分所等事业单位;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全资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十、关于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的解释企业所得税减免类型比较多。有行业性减免、区域性减免、环节上的扣减等等。 优惠政策不能累加运用是指同类性优惠政策不能累加运用。乡镇企业减税是有特定用途的,不在“不能累加执行”之内。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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