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企[2018]100号 2018-12-27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建[2021]178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对原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进行跨部门整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优化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加快发展地区予以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 第六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小微企业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短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发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通过省与地方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和园区数字化建设等,打造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平台,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咨询、创业孵化、产业创新、培育监测等服务,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环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支持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优秀获奖项目等,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企业,以及一批隐形冠军、小巨人、单项冠军等。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普惠金融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一批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竞争法分配方式。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选择某一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等省委、省政府重点专项工作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实施专项激励,以点带面,引导全省重点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因素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及“专精特新”培育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评选结果等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以及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三)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配因素、权重,以及竞争性专项激励工作领域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省里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其中,竞争法分配下达的资金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要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资金下达文件要求,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鼓励市、县(市、区)通过创新券、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落实情况统一汇总,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后,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含项目清单)分别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厅项目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市、县(市、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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