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63号 2003-12-2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市局将另行专题布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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