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4]20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9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4]206号      2004-12-9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一);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的10月起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企业在减免税审批通知未下达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收到税务机关准予享受减免税的审批通知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在上述受理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三、减免税审批原则

  (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建立“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制度。

  (四)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五)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

  (六) 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除中央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减免税,由市局审批外;其他企业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把好审核关,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的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调查人员应深入调查,如实提供调查意见,对调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税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材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准予减免税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受理、调查及审核环节实行分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办结时间及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由市局审批的,由市局直接受理。减免税原则上应在年度申报期内审批完毕。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减免税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视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自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减免税审核退库,切实为纳税人服务。

  享受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从次年起,每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其进行年检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回上年度已减免的所得税款。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纳税人是否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

  3.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享受减免税时,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是否经税务机关根据变化的情况依法确定继续享受减免税;

  4.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四)市局应当加强对减免税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抽查面不低于所核准减免税企业户数的20%,及时纠正减免税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玩忽职守,未提供真实的调查意见;

  2.是否超越职权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3.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4.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不予减免税;

  5.减免税审批书面通知中是否存在未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减免税的理由;

  6.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减免税审批。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式样见附表二),定期统计本辖区的减免税情况。

  (二) 每年5月20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内容包括减免税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按政策依据分项加以分析减免税的政策效应);减免税管理经验和建议;减免税台账。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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