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441号 2000-10-2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2000年1-9月(税款所属时期)的娱乐业因适用税率调高2%所增加的应交营业税税款及相应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在2000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补缴娱乐业营业税税款。 二、凡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应自2000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为10月)起按12%税率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规定税率自行申报缴纳或补缴娱乐业营业税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