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495号 2000-11-2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 奖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奖,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26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支付单位采用 "平时月份计提,年终完成有关考核指标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办法",且支付单位已将本 单位当年奖金分配方案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的,可采取将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分 解为月份所属奖金加发放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 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发放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减 去发放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所确定的通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上述 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本通知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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