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53号 1997-03-13 税屋提示——
2.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鲁地税二字[1998]7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8年3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聘用了部分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这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扣除30一40%的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二、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地税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人员的佣金收人,经当地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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