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7]16号 1997-7-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的管辖权问题 (一)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由传销企业代扣代缴的,其地方税收由传销企业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未经(或无法)代扣代缴的,其地方税收由传销人员户籍(或住所)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各地接到文件后,要立即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全面掌握传销企业的有关情况,凡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的传销企业一律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督导其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传销业务的地方税收进行源泉控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