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8]108号 1998-05-15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文第二点废止。
近期,各单位反映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市局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境内雇主负担的工资薪金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籍雇员,采取先由境外机构支付其工资薪金,再由外商投资企业向该境外机构支付一笔费用的形式,对于这种形式,在税务处理上应将由境内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支付的费用相比较,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两项收入一致,则该笔收入应视作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 2.如果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大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费用,则后者应视作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而前者与后者的差额则应视作境外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3.如果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少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费用,则前者应视作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而后者与前者的差额可不视作工资薪金。 二、[条款废止]外籍人员在境外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税问题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为其外籍雇员在其原所在国根据该国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这部分收入应视作该雇员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如该雇员原所在国属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且税收协定中列有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本国参加社会保险可仅在该国征税的条款的,该雇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在中国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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