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10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5
摘要: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籍雇员,采取先由境外机构支付其工资薪金,再由外商投资企业向该境外机构支付一笔费用的形式,对于这种形式,在税务处理上应将由境内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支付的费用相比较,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8]108号                       1998-05-15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单位反映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市局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境内雇主负担的工资薪金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籍雇员,采取先由境外机构支付其工资薪金,再由外商投资企业向该境外机构支付一笔费用的形式,对于这种形式,在税务处理上应将由境内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支付的费用相比较,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两项收入一致,则该笔收入应视作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

  2.如果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大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费用,则后者应视作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而前者与后者的差额则应视作境外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3.如果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少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费用,则前者应视作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而后者与前者的差额可不视作工资薪金。

  二、[条款废止]外籍人员在境外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税问题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为其外籍雇员在其原所在国根据该国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这部分收入应视作该雇员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如该雇员原所在国属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且税收协定中列有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本国参加社会保险可仅在该国征税的条款的,该雇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在中国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