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23号 1999-02-0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使我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以保证出口退税计划合理、均衡地下达到各市,减少出口退税计划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出口退税能够及时足额地退付给出口企业,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好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当年实际出口退税情况,结合出口企业下一年度出口安排,参考出口退税增减等因素,编制下一年1-6月的出口退税计划(含外商投资企业),并于下一年的1月15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表附后)。当年7月份,根据1-6月的出口退税情况,编制7-12月的出口退税计划,并于7月15日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如不按要求上报,省局将不下达该市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市要提高编制计划的科学性,使计划尽可能地与实际出口退税相符合。 二、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下达全省的出口退税计划。省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我省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市上年实际出口退税数额和上报的出口退税计划等,分配全省出口退税计划。一般情况下,计划指标一年分配二次,上半年下达一次,下半年下达一次。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办理退税,不得超计划退税,省局将视各市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市国税局应在12月31日以前,将全年实际办理的退库数与国库核对并报省局,上报12月份的“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需加盖国库印章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市国税局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份由各市国库报省国库处。 四、如发生因多上报退税计划,而过多地占用了计划指标但没有税可退或违反政策随意退税,使其他市的出口退税受到影响,或发生超计划退税及隐瞒退税不报者,以及在上报12月份的“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时,未加盖国库印章的,省国税局将视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指标。 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遇有特殊增减退税因素,可以随时上报计划。 六、1999年上半年的出口退税计划请于1999年3月1日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____年上(下)半年出口退税计划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1999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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