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地税函[2000]2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内容废止。
水利部门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凡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包括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应提供上述部门下达的有关计划文件,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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