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济政字[2011]51号 2011-11-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企业融资环境,确定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有关扶持政策予以完善。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规模,专项用于鼓励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在2011年财政专项预算1000万元的基础上,自2012年开始,每年增加预算500万元,到2015年达到3000万元。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当年使用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推进上市的,可由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改按上市进程给予补助。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补助3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的,补助7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上市后,融资额不足3亿元人民币的,增加奖励20万元;融资额达到3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增加奖励50万元;融资额达到5亿元、不足7.5亿元人民币的,增加奖励75万元;融资额达到7.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增加奖励10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的,增加奖励150万元。 四、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财务规范需补缴的有关税收(含企业所得税、契税及不动产转移产生的营业税),按增加地方财力的9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增加地方财力的6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推进企业上市的各类重大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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