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3号 1998-01-24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要求下: 一、对申请免税的单位在申请免税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我市机关、单位、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出售公房,必须提供我市房改部门审批的批文。 2.我市机关、单位、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公房和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必须提供经我市房改部门审批的购租手续。 二、申请免税的单位,必须持上述有关资料和免税申请表,经房屋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局流转税处批准方可免征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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