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04号 2003-08-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9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2000年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外省市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2日 我省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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