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8]231号 2008-6-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辽国税函[2008]11号)要求,省局于2008年初,对全省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印制质量、归挡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从整体情况看,大多数定点印制单位十分重视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在制度建设、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有个别定点印制单位在发票的印制生产、安全管理、手续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签字手续走过场,责任不清;企业变更,不能及时报告;发票生产车间和防伪品库房防盗设施不坚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构成了发票质量安全生产的隐患,同时也反映出个别市国家税务局对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并同时将此通知转达发票定点印制单位认真落实。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是普通发票管理的源头,责任重大,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在市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票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所在市的发票定点印制单位进行一次从防伪品领购、发票印制、成品出入库、废损防伪品保管及销毁的发票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 二、落实定点印制单位企业变更报告制度。对定点印制单位发生的改制、变更法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等变更情况,各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及时到发生变更的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实际查验。收回或就地封存发票半成品、发票生产防伪用品、《发票准印证》,保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企业变更结束后,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企业的情况进行重新考察,提出意见后上报省局,省局根据定点印制单位管理规定确定是否继续承印普通发票。 三、加强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购、保管及废损防伪用品的销毁管理。 (一)发票定点印制单位必须到防伪用品采购站购领发票防伪专用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票生产量(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发票生产使用量)核准防伪专用品的购领量,并签发《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购通知单》(式样见附件);发票定点印制单位凭此单购领发票防伪用品。防伪用品采购站按照通知单上注明的品名、规格和数量付货。付货后,防伪品采购站将领购通知单留存备查,按月登记,建立发票防伪专用品购领档案。 (二)发票定点印制单位要加强对防伪专用品库房及发票生产车间的管理,配备安全设施,装置陈旧老化、设施不坚固的要及时更换。防伪用品发出和收回,签字交接手续不能走过场,要将责任分清、制度落实。 (三)废损防伪品及废损发票应及时进行监督销毁,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得长期留置企业。销毁时要做好备案登记。 四、统一普通发票归档文书式样及登记台帐。请各发票定点印制单位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发票定点印制单位普通发票归档资料管理规范和要求,认真填写普通发票印制归档资料及台帐,做到表内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完整清楚地记录每批发票投入、产出过程情况。各市国家税务局要督促发票定点印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完工发票的印制资料归档和台帐的登记,加强普通发票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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