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电信公司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1]61号 2001-7-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电信、移动分营后的实际需要,规范我省电信公司发票管理,现就我省电信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湖南省电信公司启用新版专业发票(式样附后)。新版专业发票共6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电信公司”“专业发票”字样,适用范围为其主营业务。 二、鉴于电话费和语音信息费实行分票收费,此次新增语音信息费发票式样2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语音信息费”“发票”字样(式样附后),发票适用范围为省内各类语音信息业务。 三、各级电信公司开展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四、原库存电信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发票)可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继续使用。 五、电信公司使用的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由市、州电信分公司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领购。 六、各市州地税机关和电信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电信发票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 1、湖南省电信公司专业发票票样(略) 2、湖南省语音信息费收费发票票样(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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