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5]16号 1995-3-2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泰地税政[1995]26号请示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含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收应在股份制企业所在地入库。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