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国标税控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7]270号 2007-7-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和市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市局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启用国标税控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发票的使用范围 国标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国标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具备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条件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对于已安装使用北京地税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其使用年限,凡已达到5年使用期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而应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开户登记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并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二、国标税控发票的编码规则 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编码规则为: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7年为07;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我局确定的国标税控发票(折式或卷式)按其发票名称的第一个行业名称确定其所属行业,其他发票按其名称确定所属行业;第9、10、11、12位表示发票种类代码。 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顺序号。 三、国标税控发票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三)《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四)《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五)《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六)《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七)《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八)《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九)《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门诊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十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十二)《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十三)《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四、国标税控发票的种类划分 (一)按其填开方式分为: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和全国统一式样的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 (二)按其是否有奖分为:有奖发票和无奖发票。有奖发票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和折式发票各一种),其余为无奖发票。 五、国标税控发票的式样及规格 (一)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式样分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规格76×177mm。 (二)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式样分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规格196.75×101.6mm;《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规格157×101.6mm;《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196.75×101.6mm;《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规格157×101.6mm;《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规格196.75×101.6mm;《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规格240×152.4mm; (三)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全国统一名称)。式样分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规格均为240×152.4mm。 六、国标税控发票的防伪措施及真伪查询 (一)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采用解析度240dpi以上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二)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采用数字丝网工位技术印制。 (三)国标税控发票所使用纸张和监制章用墨,采用标准纸和专色油墨。 (四)国标税控发票为数码信息防伪发票,鉴别真伪和查询开具信息请刮开密码层并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及北京地税服务热线(010-12366)。 七、国标税控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国标税控发票开具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发票号码保持一致。当实收金额突破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税控收款机自动开具另一份发票,每份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二)发生退票时,应在退票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三)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八、国标税控发票的包装规定 (一)国标税控发票的包装箱上印制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等内容,标注“国标税控发票”字样。 (二)为保证实现条码物流管理,国标税控发票的箱外签、箱内签和包签上均印制有“国标税控发票”字样。 九、相关规定 (一)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国标税控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开具,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国标税控发票以及转借、代开国标税控发票的,将依照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给予奖励。消费者有权拒收已刮开或不能刮开密码覆盖层及奖区覆盖层的发票。 附件: 1.国标税控发票编码规则表(略) 2.国标税控发票票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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