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05]8号 2005-04-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推进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实施医疗、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灾害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以及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在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进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地区之间、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法制保障,管理规范。要积极做好制定规章的准备工作,完善有关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要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主要任务。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司法、就业、流浪乞讨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并使各种救助项目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建立起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 2.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与领导,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顺利实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与效益; 3.进一步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要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强化动态管理,切实保障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调整标准工作小组,进行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述方法制定调整方案,由区县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城市低保标准应当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有机衔接。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保障其医疗待遇。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积极制定和完善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救助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扩大城市住房救助范围。各级建设、民政、市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众住房监测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户及时纳入翻建维修计划,给予有效的修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市和区县统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从城乡低保家庭中随机抽样,实施低收入家庭全年收支数据跟踪调查。市民政局要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救助应急预案。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待物价稳定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农村应急救助预案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制定实施。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要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并可协商或委托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积极措施,为公益慈善事业创造有利环境,推动慈善事业面向公众、面向社会、面向困难群众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要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要以“爱心家园”为平台,“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枢纽,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五)细化分类救助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适度提高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建立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委、公安、司法、人事、城管、审计、监察、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分级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政策规定扣除所得税。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 (三)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教育、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以上救助项目,均应经过社区评审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议,并进行公示。灾害救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互助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乡镇)负责调配发放,各类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报送到区县民政部门。全市各类救助信息由市民政局汇总并对外公示。 (四)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市区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收入核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乡镇)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五)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级低保事务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要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社会救助协管列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健全监督和评价机制。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各级政府应当委托评估事务所或组织专业评估组,定期对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活动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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