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4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注意及时向省局反馈执行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