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14号 1998-01-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要求,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申报办法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需填报《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一、二略) 二、清单的整理和申报要求 (一)清单一式三联,依次是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由纳税人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和作废存根联)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关项目数据填列。 (二)纳税人每月按使用专用发票存根联每本一张(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列),按取得抵扣联25份一张填列清单。(以上不足25份的按实际填列) (三)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表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所另外填写《月份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见附件三略) 三、清单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为《增值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 (二)“(共页、第页)”分别指清单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三)“资料册号”按相应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封面”或“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上的“本册编号”的号码填写。 (四)“发票代码”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左上角的号码填写。 (五)“金额”栏应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六)填列清单时,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前用"-"表示,作废发票用“0”表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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