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统一发票发售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721号 1996-12-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地方税务局从199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印有有色荧光和无色荧光油墨标记的新版发票,由于防伪印刷工艺复杂,因此印刷成本有所增加。东鹏印刷厂根据实际印刷成本已调整了发票的出厂价格。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函件[1989]粤税征函字第6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在发售给领购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人时按东鹏印刷厂出厂价加收26.5%的工本管理费。现将调整后的新版发票价格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在发放发票时,按照下列价格收费(其中一联票按每本100套印制,其余按每本50套印制): 一联票每本4.90元 二联票每本5.90元 三联票每本6.80元 四联票每本7.80元 五联票每本8.70元 六联票每本9.80元 以上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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