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启用“印花税‘双定’征收申请核批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1999]6号 1999-03-1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重新作了修订和完善,同时研究制订了“印花税‘双定’征收申请核批表”,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全面实施印花税纳税申报在我市是一项新的工作。开展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均衡入库,有利于监督、促使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及纳税期限,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指导,使各类纳税人能认真、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初步建立起印花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研究纳入微机管理的可行性,进一步深化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是我市印花税征管工作中的一项新尝试。实行这一办法,有利于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确保税收收入,简化征管手续。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分步组织实施。开始可选择部分行业或企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对企业核定征收印花税前,应对该企业或类同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摸清底数,掌握企业的应缴数和实缴数、然后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核定。核定结果应经过集体审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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