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19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8
摘要: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应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以及几个补充通知明确的范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98号        2004-11-18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认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请示》(济地税发[2004]138号)收悉,根据国家以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关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税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3]4号)中扩大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不适用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应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以及几个补充通知明确的范围。即:(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三、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国家关于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精神,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切实做好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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