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1999]112号 1999-3-2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1999年6月10日前收到铁路部门1999年4月1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运费金额抵扣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对4月1日后开具运输发票运费抵扣,一律按总局国税函[1999]24号通知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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