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8]4号 2008-4-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申请免缴甬台温、温福铁路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沿海铁路[2007]24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前的,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精神,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不属于铁路线路具体范围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请你公司带上批准占用耕地的相关文件资料,按属地原则向耕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办理申报缴纳或减免耕地占用税手续。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减免权在省地税局,请你公司与省地税局联系。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4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