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6]124号 2006-09-30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编制 对部分市反映的国、地税部门由于机构设置差异产生的纳税人识别号中前六位行政区域代码不统一的问题,为了避免产生同一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行政区域代码不一致,经省局与省国税局协商,决定暂按各自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不强制要求统一。对部分市由市局科室征收涉外税收的纳税人,凡是省局已统一赋予行政区域代码的,按已赋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没有赋码的,按照本市直属征收机构的行政区域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为了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可靠性,各级地税机关在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查验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性,对纳税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业务问题 对应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来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和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问题,由于这部分纳税人也可能需要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有关规定,省局重新申请核定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148号)(附件1)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借换证工作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扣除证件成本费后的余额,税务机关主要用于支付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和换发过程中的证件保管、使用损失,以后年度的验证费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宣传费,税务登记证件的搬运、装卸费,税务机关换证过程中购置工作设备、录入登记信息等费用,以及弥补减免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弱势群体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后,若出现税务登记办理和换发过程中各项费用超支,各市可通过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进行弥补或在经费预算中列支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换证工作的组织 今年的换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预计的步骤全面启动,给纳税人带来了许多不便,各级地税机关要给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谅解。对由于未能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而影响到纳税人办理开户等手续的,地税机关应及时与银行等部门联系和协调,协助纳税人解决相关问题。 换证期间,纳税人可能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局和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必须有一名局(或所)领导值班,及时解决换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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