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213刑初108号 发文日期:2021-03-08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28276****,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锡沪东路**,法定代表人施某泽。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施娜宇,女,1983年9月1日生。 被告人:朱某华,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高中文化,、会计,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户籍地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逸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施娜宇、被告人朱某华及其辩护人许逸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犯罪嫌疑人朱某华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无锡市鑫塘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德万方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涉案税额人民币427011.0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华多次供述在卷,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抵扣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等书证;证人施某泽、施某、王某、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华的供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及时退缴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请求处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朱某华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华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朱某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吴爱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焱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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