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国税函[2009]247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8
摘要:从2010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由市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审批。同时,为优化退(免)税业务流程,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及退(调)库办理事项一并交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完成。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条款修订]

成国税函[2009]247号        2009-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条款修订]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和市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密切征退税衔接,减少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我市两个区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事项由市局办理全面调整为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条款修订] 调整内容

  从2010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由市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审批。同时,为优化退(免)税业务流程,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及退(调)库办理事项一并交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完成。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相关要求

  (一)与当地金库的衔接。各局要在第一次退、调库前主动与当地金库衔接,做好预留印件、退库资料提供等相关工作,保证退、调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权限设置。各局应按照《成都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建立相对应的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各岗位人员名单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退免税计划分配。各局应在每月月底前向市局上报本月退免税计划需求,市局将于每月10日前向各局下放退(免)税指标计划,各局按照下达的指标进行退税审批以及退调库办理,不得超过指标范围办理退免税。

  (四)具体业务操作指导。为配合审批事项的调整工作,市局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成都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各局应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将管理事项落实到人,避免征、退税脱节,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审批事项的调整,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各局职责。各局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优化退税服务、密切征退税衔接、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措施和办法上进行努力探索和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鉴于审批事项已作调整,《成都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成国税函[2005]191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成国税函〔2007〕1号)以及《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国税函[2004]227号)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成都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2.成都市流通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核流程调整事项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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