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外[2004]5号 2004-2-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市在饮食行业推行的定额有奖发票办法,适用于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对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时,按5.05%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5%为营业税,0.05%为防洪工程维护建设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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