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征收税率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分得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如何缴所得税应区分外国投资者的具体身份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1)外国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根据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机构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2007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补充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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