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外[1986]275号 1986-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73号批转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决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共同研究,现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同当地外办、教委(高教厅、局)和聘用单位联系,掌握本地区聘用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人数,以及调整后的工资数额等情况;认真向有关单位宣传税法以及有关规定,并应与聘用单位共同商定税方式(是实行自行报交或单位代扣代交); 二、对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所得,就其工资薪金部分计算征税。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如有税法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的,也应按税法规定纳税; 三、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由我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假补助费、高职补贴费等,可暂免计算征税; 四、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按协定有关条款执行。免税期自入境之日起计算;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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