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违法情节 |
量化基准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2.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或日记账的;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2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公司,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私设会计账簿在6个月以下的;2.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私设会计账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私设会计账簿涉及12个月以上的;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 规定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涉及的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涉及的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涉及的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 方法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2.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3.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2.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3.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30%以上的;2.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30%以上的;3.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3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之间的金额差距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之间的金额差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要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之间的金额差距3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7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记录在50处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记录50处以上100处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记录在100处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8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但对主要账目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主要账目受到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主要账目受到严重影响,核实账目困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9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仅按规定执行了部分内部监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且符合要求,但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且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10 |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 2.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11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的3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的;未任用会计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12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13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2.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一个会计年度的;3.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一个会计年度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5份以上20份以下的;2.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3.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20份以上的;2.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3.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14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②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一个会计年度的;③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一个会计年度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②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③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10份以上的; ②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③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三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的; 2.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的; 3.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有1份以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6 |
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下 |
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的; 2.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的; 3.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有1份以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可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17 |
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3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5次以上的; 2.违法承办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的; 3.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有1份以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8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 结账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上30日以下结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前或者延迟30日以上结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10%以下的;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未涉及调节当年损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10%以上30%以下; 2.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 3.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调整当年损益比例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30%以上; 2.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10%以上的; 3.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益1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情况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 2.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非税收方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非税收方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2.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1年以下的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2年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获益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或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1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2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总额2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总额20%以上6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总额60%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2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50%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0万元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最终未对职工造成经济损失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平均对单个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下,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平均对单个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上;2.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4.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公司和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通则》《公司法》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2.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30%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39 |
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一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 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造成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一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
从事1次该违法行为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从事该违法行为2次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从事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2.从事该违法行为,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从事该违法行为,造成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41 |
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一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42 |
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审计 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一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43 |
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业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 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造成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44 |
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可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业务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可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45 |
注册会计师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3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可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业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可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46 |
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审计报告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可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业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可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47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国家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执业保险,发生期间为1年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执业保险,发生期间为2年的; 2.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又未办理执业保险,发生期间为1年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执业保险,发生期间为3年以上的; 2.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又未办理执业保险,发生期间为2年以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9 |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30天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2.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时,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3.在年度报备事项中,向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60天以上的;2.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时,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20天以上的;3.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 |
会计师事务所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3人以下的; 3.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3人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5人以上的; 2.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3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3.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3人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1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3人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5人以上的 2.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3人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2 |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5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3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未按规定限期 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5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4 |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2.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1.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2.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5份以上的; 2.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5份以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5 |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5份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6 |
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无故拖延接受检查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拖延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3.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阻挠拖延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 |
给予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以上的;2.谎报、隐匿相关证据材料。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2.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7 |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无故拖延接受检查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拖延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3.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阻挠拖延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 |
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以上的;2.谎报、隐匿相关证据材料。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2.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8 |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9 |
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或者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0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1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5份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2 |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1年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1年以上3年以下; 2.同时在3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3年以上的; 2.同时在4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3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在3个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在5个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4 |
注册会计师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3次以下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3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5次以上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5 |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大于1倍,在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可并处大于3000元,在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6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6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 以下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6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 以下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7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 以下罚款 |
拖延、阻挠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拖延、阻挠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拖延、阻挠时间20个工作日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销毁采购文件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7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1万元上2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2万元以上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的; 2.不如实提供单位所建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4.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5.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材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掩盖重大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76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7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8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79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80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81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 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82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83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上50%以下的;2.隐瞒违法违规情况的;3.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受到实质性阻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虚报业绩幅度在50%以上的;2.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8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2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2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3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3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3.涉及1个项目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4个项目以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4个项目以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3.涉及2个项目以上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未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和两型产品的措施,或者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8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3.未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和两型产品的措施,或者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4.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获得非法利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明确指定产品或者供应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明确指定产品或者供应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明确指定产品或者供应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9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3.有量化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分值设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有量化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分值设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有量化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分值设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9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9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9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94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不依法回避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应商给予便利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95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96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97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98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 |
99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100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101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10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103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的情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 |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105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案涉财政票据10份以下;2.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下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案涉财政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2.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案涉财政票据20份以上;2.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06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 收取费用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2.私自接受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累积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自接受委托,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的; 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的; 3.在受到停止从业处罚期间,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07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08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09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件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1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1倍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1倍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1倍以上;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1倍以上;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产生特别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3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或者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14 |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15 |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16 |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17 |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次数在3次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次数5次以上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18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6.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3份以上5份以下;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 4.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19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2.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3.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按法律规定保存资产评估档案,造成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2.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3.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按法律规定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20 |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下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下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及违规人员5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21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2.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3.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4.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予以回避,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5.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6.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7.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8.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上述两种以上后果发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9.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2.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3.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4.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予以回避,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5.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发生数量大于5次,10次以下的 6.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7.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8.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上述两种以上后果发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5次,10次以下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21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2.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3.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4.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予以回避,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5.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6.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7.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8.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上述两种以上后果发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22 |
评估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3.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3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2.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3.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1.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2.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3.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1倍以下;2.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1倍以下;3.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24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
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五次以上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
125 |
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涉及多项未委托评估情形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6 |
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7 |
委托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8 |
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多项资产评估情形的; 6.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9 |
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涉及多项资产评估情形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0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但超范围使用次数3次以上6次以下的; 2.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但超范围使用次数6次以上的; 2.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但超范围使用次数3次以上的; 3.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1 |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 |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份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份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32 |
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 |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份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份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的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33 |
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 |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34 |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2.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2.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3.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4.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34 |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2.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3.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计50万元以上的;4.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收取费用累计50万元以上的;5.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6.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依法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35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3.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注: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涉及法定上限的“以下”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