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延期] 沪人社规〔2019〕19号 2019-05-17 税屋提示——依据沪人社规[2023]2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本法规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三、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