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家禽饲养企业可否直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是家外商投资家禽养殖企业,在2006年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申请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30%企业所得税(祥见国税函[2006]856号)。而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家禽饲养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家外商投资家禽养殖企业,在2006年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申请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30%企业所得税(祥见国税函[2006]856号)。而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家禽饲养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我公司正是从事家禽饲养企业。

  请问: (1)从08年起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2)是否还要办理减免申请?
   
(1)如果贵公司确实属于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牲畜、家禽的饲养”的企业,则从2008年起可以享受从事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企业从事家禽饲养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贵公司需要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需对企业的从业资格及申请免税的所得进行重新的审批确认,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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