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4%计提企业年金后,有一部分金额要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该部分金额是否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由此可知,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明确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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