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部分废止] (1989)国税地字第119号 1989-1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部分内容:“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部分废止]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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