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114号 1996-03-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清算所得的确定问题,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财合[l995]2118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亦庄开发区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222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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