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三个单位《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26号 1997-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文中“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依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5]2348号)的规定办理。”的内容失效。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外[1996]1418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对境外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条款失效]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依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5]2348号)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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