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1-10
摘要: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法定盈余公益金用于事务所的集体福利。

  205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业务尚未完成但已收取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凭据时,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时间分期结转的收入。

  2.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委托人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年末可有余额,反映跨年度项目。

  215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出应支付的工资,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16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基金的结余。

  221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代交个人所得税等。

  2.事务所计算出应缴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缴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缴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缴或预缴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缴的税金。

  229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利润等。事务所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31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2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应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结余。

  233 住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设置的用于职工住房的周转金。

  2.增加职工住房周转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住房周转金时(包括交纳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结余。

  25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贷款银行、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301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账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311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事务所接受的现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对于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交付资本时,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不同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提取盈余公积。事务所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4.本科目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等三个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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