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 编 号 名 称 编 报 期 税所01表 资产负债表 半年报,年报 税所01表附表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 半年报,年报 税所02表 损益表 半年报,年报 税所03表 业务支出明细表 半年报,年报 资 产 负 债 表(见附件表格26001) 资产负债补充资料(见附件表格26002) 损 益 表(见附件表格26003) 业 务 支 出 明 细 表(见附件表格26004)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半年末或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贷方余额的账户,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4.“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货”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物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书籍、会计账证、表册等库存商品。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事务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账户,并入本项目内反映。 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事务所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做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事务所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要将在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内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数后填列。 10.“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事务所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11.“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事务所因出售、毁损和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数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1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未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数填列;如有借方余额的账户,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17.“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已取得了款项或收取款项的凭据而尚未完成的业务,应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时间分期结转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1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的福利费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0.“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多缴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了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内有借方余额的项目,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 2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5.“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6.“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设置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数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7.“其他长期负债”项目,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事务所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未用的公益金,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公益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应以“-”号表示。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编制说明 (一)本资料反映事务所年末机构、人员、办公设施等情况,为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 (二)项目说明: 1.“分支机构”:指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专业分部”:指事务所内根据业务分类划分的职能部门。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半年、全年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改为“上年累计”填列上年累计实际数,并将“本期数”改为“本年累计”。 如果上年度损益表项目名称内容与本年度的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栏内。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个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经营各项税务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事务所因经营税务代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3.“附营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取得的净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附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事务所实现的利润,包括业务净收入、其他收支的差额。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7.“所得税”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附列资料”各项目,反映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情况,要求填列期末累计数。 业务支出明细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半年、全年各项开支的实际发生数。根据“工资费用”、“业务费用”的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分析填列。 (二)各栏的关系: 1行+5行+13行=29行 2行+3行+4行=1行 6行+……+12行=5行 14行+……+28行=13行 附列资料 事务所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及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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